王某、孙某等侮辱罪案
基本案情
王某(20岁)、孙某(17岁)、刘某(13岁)等人相约外出游玩,返回途中,王某与刘某因琐事发生矛盾,王某联合孙某等人对刘某进行辱骂、殴打,并使用手机摄录刘某被侮辱的视频。经鉴定,刘某伤情构成轻微伤,且该侮辱行为造成刘某无法正常学习生活,刘某以王某、孙某犯侮辱罪为由提起自诉。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人格尊严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侵害他人人格的,不仅要承担侵权责任,情节严重的可构成犯罪。王某、孙某使用暴力对刘某进行伤害,并摄录侮辱视频,构成侮辱罪。法院在充分考虑王某、孙某主观恶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结合二人取得刘某谅解、当庭自愿认罪等情形,对二人判处相应刑罚。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立足刑事审判职能,依法对侮辱未成年人的犯罪行为予以惩处,保障未成年人人格权益的典型案例。本案有力维护了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警示广大青少年群体自觉杜绝欺凌行为,提醒家庭、学校和社会各界引导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法律意识,共同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