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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并非法外之地,损害他人名誉应担责 ——某瓦罐煨汤店与戴某名誉权纠纷案

延边律师12个月前 (11-04)以案说法347
基本案情某日17时许,戴某丈夫在某瓦罐煨汤店购买了桂圆排骨汤、饺子各一份。不久,戴某以不适应饮食为由,手提其丈夫购买的汤来店里要求退换。双方协商未果,戴某当即将手中的汤甩在地上,愤然离店。后戴某心有不甘,为制造影响,于当日17时56分在网络平台上将该瓦罐煨汤店的招牌拍照发布,并配以损害店家名誉的文字…

基本案情

某日17时许,戴某丈夫在某瓦罐煨汤店购买了桂圆排骨汤、饺子各一份。不久,戴某以不适应饮食为由,手提其丈夫购买的汤来店里要求退换。双方协商未果,戴某当即将手中的汤甩在地上,愤然离店。后戴某心有不甘,为制造影响,于当日17时56分在网络平台上将该瓦罐煨汤店的招牌拍照发布,并配以损害店家名誉的文字内容作为标题文案。视频发布后,立即引起围观,戴某还在评论区以侮辱性语言回复留言。某瓦罐煨汤店经营者得知此事后,要求戴某停止侵害,戴某于当晚19时40分许将该视频予以删除。因某瓦罐煨汤店名誉权受到侵害,虽经双方协商沟通,但未达成一致意见,某瓦罐煨汤店诉至法院,要求戴某消除影响、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相关损失。

处理结果

生效裁判认为,本案中某瓦罐煨汤店作为一家合法经营餐饮的商家,在向戴某出售的食品不存在质量问题的前提下,有权不予退换已售食品,对整个事件发生的起因和经过均无过错。戴某因出于一时激愤,在网络平台上针对某瓦罐煨汤店的经营理念和服务态度发布损害其名誉的文字内容,并引起不特定大众围观,构成对该店名誉权的损害。最终判决戴某在网络平台上发布一则不少于三十字的道歉内容视频,且留存时间不少于三日,作为对某瓦罐煨汤店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的方式,同时判令戴某赔偿某瓦罐煨汤店名誉权损失费500元、实际损失费5000元。

典型意义

自媒体时代,各类短视频社交软件为公众言论自由创造了前所未有的条件,但同时网络短视频传播速度快、影响范围大,若逞一时口舌之快发布侮辱诽谤他人的视频,损害他人名誉权的,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适用民法典规定,依法维护某瓦罐煨汤店的名誉权。同时也警醒社会大众必须坚守道德底线和法律约束,在网络平台理性发声,切不可为发泄情绪、博人眼球而逾越法律的红线,要严格恪守言论自由的边界,共同守护清朗网络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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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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