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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自己患病为由,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诉请能否得到支持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0-29)婚姻家庭116

案情简介

李某(女)与刘某(男)结婚至今有三十多年,所生育子女均已成年。案外人糜某从2013年1月1日起至今一直承租刘某从其母亲徐某处继承的房屋门面用于药店经营。2021年5月,李某曾因患甲状腺疾病和腹痛住院治疗。2022年8月4日,刘某收取上述房屋门面租金14万元。2022年8月13日,李某因甲状腺疾病再次住院。当月,李某以自己所得工资仅能维持基本生活,无力承担长期的医疗费用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平分刘某收取的上述门面租金14万元。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李某能否以自己患病为由诉请分割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案涉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该法条第二项规定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夫妻一方合理利用夫妻共同财产尽法定扶养义务,以保护其他具有急迫需要的被扶养人的合法权益,不因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限制而受到严重影响。本条适用的条件之一是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但并不包括夫妻一方自身医治的情况。例如,妻子对其父母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当妻子的父母身患重大疾病时,丈夫不同意支付医疗费,此时妻子可以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共同财产。所谓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的扶养义务。法定扶养义务,是指这种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仅因情感产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扶养义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义务;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弟、妹对兄、姐的扶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条款认定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比如兄、姐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要求兄、姐有负担能力,且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如果不符合这种条件,可自愿进行,但不属于法定义务。


夫妻一方因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夫妻共同财产制不会成为解决治疗需求的实际障碍,患病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但不是通过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权利。故李某在本案中的诉请不符合上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李某不能以患病为由诉请分割与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案涉财产。


法官说法

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以不允许分割共同财产为原则,允许分割为例外。夫妻双方相互扶养,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共有(除非另有约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定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条规定,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其中扶养义务既包括生活上的扶助,更包括一方患病时的扶持。因此,本案中李某患病,刘某应当以支付医疗费用等方式保障李某得到医治,刘某不履行该义务,李某有权要求其支付医疗费、履行法定扶养义务,但不应通过分割婚内夫妻共同财产来主张权利。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九条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需要扶养的一方,在另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有要求其给付扶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八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以外,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来源:中院新闻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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