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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去世留下债务,未成年子女能否保留必要遗产份额?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0-29)以案说法109

基本案情


2022年7月,王某以其名下房屋作抵押,向某典当公司借款70000元,双方签订《商品房典当抵押借款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到期后,王某未还款。典当公司多次联系王某未果,后得知其已去世,其遗产已由父母、妻子和儿子作为法定继承人全部继承。典当公司遂诉至天门法院,要求王某的全部法定继承人偿还当金70000元及利息。


案件审理


天门法院审理认为,典当公司与王某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典当公司依约已向王某出借当金,王某未按期足额偿还,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因王某死亡,其父母、妻子和儿子均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且四人均未放弃继承,依法应在清偿王某的债务后分割遗产。


因王某儿子小王年仅3周岁,离成年尚有15年时间,为保障其健康成长及生活需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为小王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之后再偿还王某生前的债务。结合本地人均消费水平,天门法院依法判决王某的四名继承人在继承王某遗产范围内扣除应为小王保留的该遗产二分之一份额后,偿还典当公司当金70000元及利息。


判决后,双方服判,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继承中,不论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同时也需要继承债务,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对债务人清偿债务,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如果债务超过遗产,继承人在遗产价值范围内进行偿还后,不再对超出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如果有多个继承人的,应该按比例以所得遗产清偿,也不对超出继承的债务负有偿还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未成年人、60周岁以上老年人、重度残疾人、精神病患者等都属于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在遗产继承中应结合当地基本生活水平、遗产价值情况、继承人实际生活需要,为他们保留一定的财产份额,以保障特殊群体的利益。


本案中,小王系未成年人,不具备劳动能力。法官在平衡和兼顾双方利益的同时,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个体生存权优先出发,综合当地生活水平和小王实际生活需要,在王某的遗产范围内为其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作为其成年前的生活保障,给予未成年人司法关爱和保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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