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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出资购房登记女友名下,分手引发产权纠纷,法院判了

延边律师5个月前 (10-28)房产纠纷125

“我掏的钱,只是借她的名字买房,房子怎么可能是她的?”三亚市民曾某看着登记在昔日女友赵某名下的房产,既愤怒又无奈。近年来,“借名买房”现象并不鲜见,有人为规避政策限制,有人因个人资质问题,却往往忽略了背后潜藏的产权风险。

同居期间借女友之名购房,感情破裂后,房产证上的“登记名字”与“实际出资”究竟谁能决定房产归属?近日,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曾某与赵某的这起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给出了答案。

为规避投资风险“借名买房”

情侣分手起纷争

2015年,时年67岁的曾某与50岁的赵某处于同居关系,两人计划在三亚购置一套房产用于养老。考虑到规避投资风险,曾某与女友赵某口头约定,以她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但购房款由曾某承担,房屋实际归曾某所有。

当年1月1日,曾某向中介公司支付了5万元购房定金,锁定了位于三亚市天涯区某小区的一套房产。1月4日,赵某作为买方,与卖方签订《房产居间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88万元,定金5万元转为首付款,剩余款项分两笔支付。合同签订后,曾某陆续通过本人、其妹妹、女儿的账户支付了全部房款。

1月8日,赵某与开发商三亚市城市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附件中特意注明了曾某的通信地址和电话号码,收件人列为曾某与赵某两人。2016年4月,案涉房屋办理不动产权登记,所有权人登记为赵某。

此后数年,案涉房屋的《房产居间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款收据、不动产权证、税费发票等所有原始资料,均由曾某保管。曾某的海南居住证地址登记为该房屋,日常的物业费、水电气费由他缴纳,家具家电也由他购置,并一直实际居住在这套房子里。2018年,赵某还向曾某出具了一份《承诺书》,载明“购房款88万元系向曾某妹妹借款48万元、向曾某女儿借款40万元,5年内分批归还,未按期归还则用房屋赔偿”,进一步佐证了购房款并非无偿赠与。

2024年,曾某与赵某的同居关系破裂,双方分手后就房产归属产生激烈争执。赵某以“不动产权证遗失”为由,向三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申请补发了新证,并主张自己是房屋合法所有权人。多次协商无果后,曾某向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他为房屋实际购买人及所有权人,并要求赵某配合办理过户手续。

未有赠与合意

案涉房产归实际出资者

一审中,曾某提交了完整的证据链:银行转账记录、POS 机凭证证明其与家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购房合同、产权证等原件证明其长期保管核心资料;居住证、物业费及家电采购票据证实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还有赵某出具的《承诺书》间接否定赠与。曾某强调双方无赠与约定,借名是为规避风险,且未承诺结婚,不会无偿赠与近百万房产。

赵某则辩称,双方系同居关系,购房款是曾某的赠与,房屋登记在她名下即归她所有。她提交了照片、微信聊天记录证明同居事实,以收入证明主张自己有支付能力,还称曾某控制其银行卡,付款行为不能代表真实出资意愿。但赵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曾某有赠与的意思表示,也无法说明她如何使用“稳定收入”支付购房款。

三亚城郊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双方没有书面“借名买房”协议,但曾某提供的证据形成完整闭环:全额出资、实际占有使用、保管核心凭证,且《承诺书》表明购房款系借款而非赠与,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名买房”的合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三亚城郊法院判决确认曾某为涉案房屋实际购买人及所有权人。

赵某不服一审判决,向三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她认为一审证据采信错误,主张曾某提交的付款凭证不能证明“为本人购房”,同时认为一审举证责任分配不当,曾某未证明“借名买房”合意,而“登记在自己名下”即视为赠与已履行。

三亚中院的审理焦点集中在《承诺书》上。该院认为《承诺书》明确载明购房款为“借款”,赵某承诺还款并以房抵债,直接否定了“赠与”主张,与出资记录、资料保管、实际居住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足以证明“借名买房”合意存在。而赵某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曾某有赠与意思表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最终,三亚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借名买房”藏隐患

须签书面协议明确权责

关于此类案件,记者通过采访,不少人普遍认为“借名买房”需谨慎。

“我表哥以前就帮朋友‘借名买房’,后来朋友没钱还房贷,银行找我表哥催款,房子还被查封了,最后表哥只能自己垫钱,差点闹上法庭。”家住三亚吉阳区的市民石先生说,亲密关系里谈钱虽伤感情,但“借名买房”也得把丑话说在前面,不然出了问题说不清,最后更伤和气。

“我同事之前借姐姐的名字买房,后来他姐姐突发疾病去世,姐夫和外甥对房产归属有异议,虽然最后通过转账记录和聊天记录厘清了,但前前后后闹了半年,一家人都心力交瘁。”海口市民刘女士说,“借名买房”看似简单,实则藏着很多隐患,所以不管关系多好,都得签书面协议,把权责写清楚。

针对此案涉及的法律问题,律师也作出了相关解读,认为同居关系中的财产纠纷处理,需把握“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赠与关系的举证责任、证据链的形成要求三个关键法律要点。

借名买房的认定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解释,不动产登记并非权属唯一依据。认定借名买房需满足两个核心要件:双方存在借名合意,实际出资且实际占有使用。该案中,《承诺书》成为证明合意的关键证据,结合全额出资、资料保管等事实,法院得以确认真实权利状态。

赠与关系的举证责任。主张赠与一方需提供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证据,尤其是大额财产赠与,不能仅凭同居关系推定。该案中,赵某未能举证曾某有赠与合意,《承诺书》反而证明款项性质为借款,故其主张难以成立。

证据链的形成要求。实际权利人应留存完整证据,包括出资凭证、保管权属证书的证明、实际居住的缴费记录等。书面借名协议是最佳证据,若未签订,可通过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间接证据佐证。

律师提醒,同居关系缺乏婚姻关系的法律保护,财产处置更需谨慎。购置房产时应明确权属约定,优先采用书面形式,注明出资方式、产权归属及过户条件,避免因感情破裂引发权属争议。尽量避免“借名买房”,若确有需求,务必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权利义务,或保留双方关于借名事宜的沟通记录,留存好关键证据,才能最大程度降低风险。

来源:法治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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