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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严厉打击长江流域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犯罪行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

延边律师6个月前 (10-14)以案说法147

  【基本案情】

  2018年以来,某树脂科技公司违反国家规定,将危险废物废酸液交由无处置资质的李某好、王某众、陶某兰等人非法处置,薛某为某树脂科技公司生产技术负责人。李某好、王某众、陶某兰等人从安徽省、江西省、江苏省等地将危险废物分批次运至黄某租用的厂房交由其非法处置。黄某接收危险废物后,安排陈某等人,将废蚀刻液(废酸液中的一种)提铜后通过暗管向长江干流排放,其他废酸液直接通过暗管向长江干流排放,共排放危险废物2万余吨。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10人赔偿生态环境损失等。

  【裁判结果】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10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构成污染环境罪,依法判处某树脂科技公司罚金600万元,薛某等10人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检察机关与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达成调解,由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赔礼道歉;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鉴定评估费等合计8900余万元(通过技术改造对废酸液进行循环利用、降低自身环境风险,对符合折抵条件的技术改造费用等可在3000余万元内抵扣);技改项目完成之前需依法处置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并承诺在全部款项履行完毕前不会因环境违法行为受到处罚,否则剩余全部款项将移送强制执行。一审宣判后,某树脂科技公司、薛某等3人对刑事部分提出上诉,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跨省转移、倾倒危险废物行为,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件。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长江生态环境,严厉打击向长江干流排放危险废液的犯罪行为。同时,积极做好长江保护的“后半篇文章”,考虑到某树脂科技公司需要支付高额的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人民法院创新责任承担方式,多次与检察机关、环保部门、涉案企业、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共同探索论证替代性修复方案,最终确定“现金赔偿﹢技改抵扣”损害赔偿方式,妥善处理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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