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培训机构过失致残 法律保障女童权益——谢某诉乔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延边律师7个月前 (10-21)婚姻家庭188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未成年人谢某在乔某开设的舞蹈机构下腰训练时感到疼痛,仍被老师安排做劈叉等动作,后因疼痛难忍被安排休息。下课后,谢某双腿无法站立,被家人送至医院。经检查,双下肢瘫痪。谢某陆续在外地住院治疗一年半。2023年3月,谢某法定代理人申请法律援助,谢某以乔某(被告一)、某中心(被告二)等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案件办理过程中,援助律师针对案件难点,查阅了大量的病例论文和资料,先后多次就鉴定机构选择、送交鉴定机构材料等协商沟通。后经鉴定谢某的脊髓损伤、截瘫是由外伤引起的,乔某应对谢某的损害结果承担侵权责任,同时某活动中心与乔某属于联合办学,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乔某承担65%的赔偿责任,某中心承担25%的赔偿责任,合计赔偿200余万元。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培训教育机构侵权后为未成年人依法维权的案件,遵循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历经三次法律援助,法院最终判决侵权人的赔偿责任占比90%,充分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87

分享给朋友:

“培训机构过失致残 法律保障女童权益——谢某诉乔某等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遗弃未成年子女父母依法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遗弃案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某与乙某(女)离婚后,于2015年诉至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对刘小某(2012年出生)直接抚养,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刘小某由刘某某直接抚养,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确认。2018年至2019年期间,刘某某多次以到外地出差、与前妻发生矛盾等为…

刚柔并济妥善执结抚养纠纷案——胡某与徐某抚养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徐某与胡某系夫妻,双方因感情问题分居,1岁婚生女徐小某随胡某生活。分居期间,徐某借探望之机擅自将徐小某从胡某家带至外地藏匿,并拒绝胡某探望,胡某多次找徐某协商无果,后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将徐小某交由其监护抚养。 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徐小某尚处幼…

因二胎儿子随妻姓,男子起诉离婚

二胎儿子跟谁姓?结婚近20年夫妻争执不下据了解,李先生与张女士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一年半后,双方登记结婚,并于2007年生育一女,随父姓。2019年,双方又生育一子,随母姓。可李先生的父亲去世前留有遗愿,希望李先生能将孙子改为随父姓。在被张女士坚决拒绝后,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李先生认为,孩子随…

一方实际经营控制公司的股权及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金某与李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

基本案情2020年6月,金某(女)与李某经法院调解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进行了分割处理。2022年,金某得知李某在外实际经营控制某公司,但在离婚时未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遂以李某隐瞒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分割某公司的股权价值和经营收益。经法院查明,某公司成立于2016年10月,…

父母离婚后孩子何以“失家不失爱”

阔别近百日,尹先生终于在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涉少执行接待室,见到了刚满周岁的儿子。此前,妻子在起诉离婚后突然带孩子消失。法院及时签发的《人格权侵害禁令》,让尹先生得以重见孩子。 父母闹离婚,争夺、藏匿孩子者有之,想抚养却力不从心者有之,甚至还有双方都不愿抚养孩子的情况。孩子的抚养问题,一直是离婚纠…

行政、民事审判融合发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化解 ——孟某户籍登记及相关抚养费纠纷案

  基本案情 孟某乙(男,北京籍)与张某(女,原籍河北省)育有一女孟某甲,出生后随母亲落户河北省,后孟某乙以夫妻投靠入户为由,向北京市某派出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某派出所作出准予迁入证明,将母女二人的户口迁至北京市(该户户主为孟某乙之父孟某)。孟某甲遂转学至北京市,并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