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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律师】养老机构对其明知的服务对象特定健康风险应履行更高注意义务 —— 胡某诉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

养老机构对其明知的服务对象特定健康风险应履行更高注意义务—— 胡某诉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关键词:养老服务机构 、 更高注意义务(案例提供: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一、 基本案情胡某与某老年公寓签订《托养协议》,享受护理服务。某老年公寓在胡某入住时评估其健康状况,在身体状况栏写明患有“脑梗…

养老机构对其明知的服务对象特定健康风险应履行更高注意义务

—— 胡某诉某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案

关键词:养老服务机构 、 更高注意义务

(案例提供: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 基本案情

胡某与某老年公寓签订《托养协议》,享受护理服务。某老年公寓在胡某入住时评估其健康状况,在身体状况栏写明患有“脑梗、糖尿病10年、高血压10年、偏瘫”,在《全护老人护理方案》“风险防范”一项载明具有“噎食”风险。某日,胡某在公寓自行进食时突发意识丧失,后被送往医院急诊科抢救,被诊断为呼吸道梗阻、呼吸心跳骤停,后宣布临床死亡。胡某之子认为某老年公寓未尽到护理职责,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损失。某老年公寓辩称已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且通过《老人潜在风险意外告知书》履行告知义务,无违约或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 裁判结果

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养老服务机构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基于专业服务合同关系,对入住的老人负有审慎的安全注意和风险防范附随义务,对其明知的服务对象特定健康风险应尽到更高的注意义务,不能仅以格式化的风险告知书主张已尽义务或免除责任。本案中,某老年公寓在明知胡某因患病导致吞咽功能下降存在噎食风险的情况下,未能采取与其已知风险相匹配的专业有效的护理措施和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考量事件发生原因、过程等因素,酌定某老年公寓对胡某的死亡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 典型意义

养老机构作为从事养老服务的专业机构,服务对象多为自理能力降低的老年人群体,其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应恪守审慎的安全保障注意义务。现实中部分养老机构以签署风险告知书免责,忽视对老人已识别健康风险的针对性防护。本案明确养老机构在评估发现老人具有特定健康隐患后,应当落实与之匹配的专项护理措施,尽到更高注意义务。判决厘清养老机构“更高注意义务”边界,合理划分责任比例,既依法维护老年人群体人身权益,也为养老服务行业护理履职标准提供参考,引导养老机构完善风险识别、评估、防护全流程管理,促进养老服务行业规范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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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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