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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律师】以为“直营店”下单,实为“授权店”,退一赔三能支持吗?

看到“直营店”字样下单,事后发现店铺实际只是授权经销店,消费者认为遭遇消费欺诈,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并主张三倍赔偿,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下面我们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韩某诉称,被告某瓷砖经营部以“xx(瓷砖品牌)直营店”的名义,向其推销瓷砖,…

 看到“直营店”字样下单,事后发现店铺实际只是授权经销店,消费者认为遭遇消费欺诈,要求商家退还定金并主张三倍赔偿,这样的诉求能否得到法院支持?下面我们来看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韩某诉称,被告某瓷砖经营部以“xx(瓷砖品牌)直营店”的名义,向其推销瓷砖,其基于对直营店的信赖,当日即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订购该品牌的瓷砖。但之后经查询得知,被告并非直营店,其故意虚构直营店身份,使韩某陷于错误认识而确定购买意向,被告的行为构成消费欺诈,故韩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定金5000元及利息并支付三倍赔偿金44661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7月10日,原告韩某到被告某瓷砖经营部购买瓷砖,原告向被告支付定金5000元,被告向原告开具《广西xx(瓷砖品牌)有限公司直营店定金单》,载明了送货地址、数量、单价等,货款预计14887元,定金5000元。2025年7月20日,原告向被告工作人员发送微信:“东西不要了,明天把钱退回来。”2025年9月19日,被告出具《情况说明》,说明被告为xx品牌公司的授权经销店,适用的销售合同文本是由xx品牌公司统一提供,销售的产品皆为xx品牌公司提供的品牌产品。

  之后,原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该局经开展调查后答复:某瓷砖经营部(即被告)经营的店铺未有直营店字样,也未有宣传直营店字样的广告,经核查,该经营部为xx品牌公司授权经销店。经营部对举报人提供的直营店定金单完全认可,愿意退回定金。经调查未发现商家存在虚假宣传及合同欺诈行为。

  法院认为,原告韩某主张,其基于对xx(瓷砖品牌)直营店的信赖,在被告某瓷砖经营部购买瓷砖,目的是买到xx(瓷砖品牌)的正品瓷砖。由于被告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广西xx(瓷砖品牌)有限公司直营店定金单》,是品牌公司统一提供的格式模板,定金单印有xx品牌的logo,也印制有“直营店”字样,在此情况下,作为商家的被告,应负有让消费者明确知晓何为直营店、何为授权经销店以及两者区别的提示义务。并且,商家是否属于品牌直营店,有可能会直接影响消费者的选择。被告在销售瓷砖的过程中,并未向原告明确说明直营店和授权经销店的区别以及被告与xx品牌公司的关系。这就导致原告在得知被告并非直营店而是授权经销店之后,便不再愿意与被告签订买卖合同。

  因此,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并未就瓷砖买卖事宜形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并未成立。被告作为商家在本案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存在缔约过失,对于缔约过失给原告造成的损害应承担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退还定金5000元,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构成欺诈应三倍赔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欺诈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做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本案中,被告虽然不是xx(品牌)瓷砖的直营店,但其是得到了xx品牌公司授权的经销店,其店内销售的瓷砖同样也是xx品牌的正品瓷砖,这与原告意欲购买xx品牌正品瓷砖的最终意愿并不相悖。并且,原告在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后,该局答复“未发现被举报商家虚假宣传及合同欺诈行为”。法院认定被告不存在欺诈行为,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该项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退还定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现实消费场景中,不少消费者会认为,只要商家信息和实际情况不符,就属于消费欺诈,可以根据法律规定主张“退一赔三”。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并非只要存在信息瑕疵就可以适用三倍惩罚性赔偿。

  本案即厘清了一个关键法律区别:缔约过失≠消费欺诈。缔约过失,是指在合同磋商订立阶段,一方违背诚信原则,未尽到告知、提示等义务,造成对方信赖利益受损;而消费欺诈,是指经营者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意思表示而与之订立合同。

  本案中,被告使用的文本载明“直营店”,使得原告韩某因此误认为该店铺即为品牌直营店而欲与之签订买卖合同,但实际该店铺是授权店。被告作为商家,未尽到提示说明的义务,造成了原告信赖利益的损失,因此,法院据此认定,被告系存在缔约过失,并非具备主观故意,刻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不符合消费欺诈的法定构成要件,不能适用“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规则。

  法官提醒

  实际上,直营店和授权店均可以售卖品牌正品,只是二者的经营主体、运营模式等有所区别。对于部分消费者而言,该因素可能是选购商品的重要考量因素。在此提醒广大经营者,应规范使用合同、定金单等格式文书,不能机械套用模板。经营中,应如实向消费者披露店铺的经营身份、与品牌方的合作关系,尽到充分的提示、说明义务,避免让消费者产生误解。

  也提醒广大消费者,消费时应多留意商家的资质,对关键信息应详细咨询了解,交易过程中的定金单、聊天记录、转账凭证等应注意保存。若发生消费纠纷,可依照法律规定合理提出诉求,通过投诉、诉讼等途径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邓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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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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