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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家事律师】继母离婚后能否请求继子女支付赡养费?

【基本案情】2014年,柏某某与任某某的父亲再婚,当时任某某16岁,2024年,柏某某与任某某的父亲离婚。离婚后,柏某某要求任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柏某某每月有退休金2700元,其再婚前还有一个儿子,任某某每月收入3500元。任某某不同意给付柏某某赡养费,其认为柏某某自己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且…

【基本案情】

2014年,柏某某与任某某的父亲再婚,当时任某某16岁,2024年,柏某某与任某某的父亲离婚。离婚后,柏某某要求任某某每月给付赡养费1000元。柏某某每月有退休金2700元,其再婚前还有一个儿子,任某某每月收入3500元。任某某不同意给付柏某某赡养费,其认为柏某某自己有一定的经济来源,且其2014年9月就开始上大学,吃住都在祖父母家,日常生活费、学费亦由生母、祖父母及亲属负担,柏某某没有与其一起生活,没有照料生活,没有履行抚养教育义务,故其亦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法院审理】

广昌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等规定,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具有赡养的义务;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继父母,有要求成年继子女继父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柏某某与任某某的父亲结婚时,任某某已年满16周岁,且根据任某某提供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入学通知书及银行转账流水等显示,其住所地与柏某某及其父亲共同居住地不一致,且其上学期间的日常生活费及学费等均来自其生母及祖父母,即柏某某并未照顾、照料任某某,其并未履行抚养教育义务。同时,柏某某自己每月有一定的收入来源,根据当地的生活消费水平可知,该收入来源能够满足柏某某的日常消费,且柏某某的身体健康良好,由此可知柏某某并非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现有收入无法维持生活、医疗等支付而导致其生活困难。故对柏某某要求任某某支付赡养费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第二款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法官说法】

本案是一起特殊的继母与继子之间赡养费纠纷案例,赡养父母是每个子女应尽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权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亦适用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本案系因该继母并未抚养教育过继子,继母亦有退休金,即其非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故对该继母请求支付赡养费的诉求,未予支持。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王长平 张燕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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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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