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律师】独生女车祸致残,年迈父母如何赡养? 湖南湘潭雨湖区法院:适用填平原则精准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
导读: 一场车祸,令独生女腰椎骨折、多处伤残,历经434天治疗,她再难撑起年迈父母与9岁幼子的生活。保险公司的一纸抗辩更令这个家庭雪上加霜——“其父母有养老金,不应该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养老金能否“一刀切”替代子女赡养?独生女丧失劳动能力后,老人生活缺口由谁填补?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
导读:
一场车祸,令独生女腰椎骨折、多处伤残,历经434天治疗,她再难撑起年迈父母与9岁幼子的生活。保险公司的一纸抗辩更令这个家庭雪上加霜——“其父母有养老金,不应该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养老金能否“一刀切”替代子女赡养?独生女丧失劳动能力后,老人生活缺口由谁填补?近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以侵权损害填平原则为基准,逐一核实养老待遇明细、比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精准核算差额,给出既防止超额赔付又杜绝保障缺位的裁判方案。该案打破了“有养老金即无赔偿”的认知误区,以精准的裁判尺度厘清人身损害案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赔付法律边界,有效衔接了侵权赔偿制度与社会保障体系,既守护困境家庭的合法权益,彰显司法温度,又恪守法律公平底线、规范保险理赔规则,对化解新时代家庭养老风险、完善民生司法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飞来横祸:独生女受伤致残
2023年6月18日下午,湘潭市某道路上车流不息。李某某骑着共享单车沿北侧辅道由东向西行驶。前方张某驾驶小型客车从主道驶入辅道。李某某本能地向右避让。就在此刻,后方由肖某驾驶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疾驰而来。
“砰——”一声巨响。
超速行驶的摩托车撞上共享单车后瞬间侧翻,车上货物重重砸伤了李某某。
公安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肖某超速行驶、违反载货规定且遇紧急情况采取措施不当,负主要责任;张某驾车由主道驶入辅道时影响辅道内正常行驶车辆通行,负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这场事故造成李某某第四腰椎、第五腰椎左侧横突新鲜骨折、骨盆多发粉碎性骨折伴软组织损伤、右股骨上段粉碎性骨折、全身多处软组织损伤等。2023年6月18日至2025年8月27日期间,李某某辗转湖南多家医院,先后五次住院治疗,累计434天。经司法鉴定,李某某构成一处七级伤残、两处九级伤残和一处十级伤残。
“我是家里的独生女,爸妈都六十多了,就指望我呢……”病床上的李某某泪流满面。父亲是残疾人,父母每月靠微薄的养老金度日,她是家中顶梁柱,尚有一名9岁幼子需抚养。
为筹措治疗费用,李某某父母倾尽所有仍难以为继,李某某遂就前期医疗费先行起诉。经雨湖区法院协调,某保险公司、肖某、张某同意赔偿部分医疗费用,缓解李某某一家的燃眉之急。
然而,医疗费像雪球一样越滚越大。前期医疗费、门诊费已高达36万余元,后续治疗费用亦是沉重。李某某遂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经法院审查裁定,某保险公司先行支付赔偿款56313.40元,为后续诊疗提供了基本保障。
经过漫长治疗,李某某伤情基本稳定,各项损失也已确定。2026年,李某某向雨湖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肖某、张某赔偿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843438.01元(不含被告已支付的费用及先予执行费用),其中被扶养人生活费为659246.85元。
各执一词:法庭之上三方角力
“我愿意承担应尽的赔偿责任,只是生活困难、无力赔付。请法院核实原告损失,扣减不合理部分。”庭审中,肖某并未推诿责任,只强调无赔付能力,其摩托车仅投保交强险。
“谁也不愿意发生这场交通事故,尤其受害人还这么年轻。我作为次责方,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李某某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超出保险范围的,该是我承担的绝不逃避。”次责方驾驶员张某当庭表态愿意依法赔偿。
真正引爆交锋的,是某保险公司的一纸异议书。
“我司愿意承担相应保险理赔责任,但据查,原告父母均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我司认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前提是被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且无收入来源。因此,我司当庭申请法院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如果存在该情况,我司仅认可原告儿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我司对原告父母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赔付!”某保险公司代理律师语气坚定,态度鲜明。
李某某的代理律师随即回应:“原告系独生女,对父母负有法定赡养扶助义务。事故致其严重伤残,劳动能力大幅受损,本应履行的赡养义务无法正常履行,父母生活收入因此大幅缩减。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对受害人扶养能力受损的补偿,而非以养老金‘一刀切’免除。我方坚持主张!”
双方各执一词。一边是某保险公司搬出法条据理力争,一边是受害人含泪陈述独生女需承担的赡养困境。
法庭气氛骤然紧张。
承办法官意识到,本案关键不是简单的“赔或不赔”,而在于如何在法律框架内精准界定赔付标准。
法槌定音:填平原则下的精细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损害赔偿的核心准则为填平原则,这也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的重要依据。所谓填平原则,又称全部赔偿原则或损害填补原则,旨在“填补”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使受害人的权益尽可能恢复到损害发生前的状态。该原则既要求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进行完全补偿,又禁止受害人因损害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支持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初衷,在于弥补受害人因伤残导致劳动能力受损、无法继续履行法定扶养义务,进而导致被扶养人丧失或减少预期生活来源的实际损失,其本质是对受害人扶养能力受损的针对性补偿。适用填平原则,不仅平衡了侵权人与受害人之间的利益,也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
本案中,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面临一个现实难题:李某某父母均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是否意味着侵权人可以免除此项赔偿?为彻底查清案件事实,法院依某保险公司申请赴湘潭市人社部门调查。经核实,李某某父亲每月基本养老金2763.27元、母亲每月基本养老金1239.12元,二人确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并非无任何经济来源。
但问题的关键在于,养老金能否覆盖老人的基本生活开支?法院进一步比对2025年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33678元后发现,父亲养老金已接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2806.50元/月),且逐年增加,基本生活尚可保障;母亲养老金仅为人均消费支出的44%,远低于基本生活开支标准,确实存在生活费用差额损失,需要法定扶养义务人即李某某补充承担。
综合案件事实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对被扶养人生活费,支持李某某母亲养老金与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的差额部分;其父亲因养老金能基本满足生活保障,其被扶养人生活费不予支持;李某某构残时其子年仅九岁,系未成年人,故其抚养费计算至十八周岁。据此,认定李某某母亲及儿子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237474.99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李某某639741.06元;肖某赔偿815147.72元;张某赔偿4665.11元。
裁判解析
享有养老金不当然免除侵权人赔付生活费义务
司法实践中,并非被扶养人享有养老金等社会保障待遇,就直接否定其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索赔权利,需要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综合进行判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本案中,李某某作为独生子女,承担着对父母的法定赡养义务,赡养义务具有唯一性、不可替代性。交通事故导致李某某伤残,赡养能力显著下降,给被扶养人生活造成实质影响。审理过程中,法院不单纯以年龄、是否享有养老金作为赔付与否的依据,而是主动对接人社部门核实被扶养人养老待遇明细,对比城镇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精准核算差额,区分父母双方的不同情况精准裁判。在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具有其他来源时,并不能仅凭其是否具有经济收入来认定,而是需要判断现有的收入是否可以满足被扶养人的生活保障。因此,被扶养人享有兜底性基本生活保障的养老金,并不当然否认其获取被扶养人生活费的权利。对于养老金可覆盖生活支出的不予支持,对于养老金不足、存在生活缺口的依法补足,通过精准核查、差额认定的方式,既防止保险公司不当免责、规避赔偿责任,也杜绝受害人重复获赔、超额获益。
此外,本案的裁判过程还完整呈现了交通事故重伤案件的阶梯式维权路径:前期法院主持调解解决前期医疗费问题,中期裁定先予执行保障后续治疗费用,后期就全部损失进行实体审理并依法判决。三个环节层层递进、衔接有序,体现了人民法院在涉民生案件中“全程跟进、主动履职”的司法担当,为类似重伤案件的受害人维权提供了清晰可复制的程序范本。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陶琛 王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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