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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华等人贩卖、制造毒品、洗钱案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7-17)刑事辩护127
【关键词】贩卖、制造毒品  洗钱  制毒数量  二审抗诉【基本案情】被告人余某华,男,1970年出生,化工店营业主。被告人罗某华,男,1970年出生,无业。被告人郑某,男,1968年出生,无业。2021年4月以来,余某华等人利用化工门店为掩护,非法购进制毒工具及原材料,…

【关键词】

贩卖、制造毒品  洗钱  制毒数量  二审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余某华,男,1970年出生,化工店营业主。

被告人罗某华,男,1970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郑某,男,1968年出生,无业。

2021年4月以来,余某华等人利用化工门店为掩护,非法购进制毒工具及原材料,并租赁他人房屋制造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贩卖给罗某华205.64克。2023年9月7日,公安机关在制毒场所查获制毒原料2764.7千克、甲基苯丙胺成品70.62克、甲基苯丙胺半成品347.33克、含甲基苯丙胺废液215.4千克(含量低于0.5%)、苯基丙酮溶液3千克。查获的相关日志记载余某华等人共进行4批87次配比操作,经测算其已使用制毒主原料1276.29千克,生产苯基丙酮溶液73.47千克和甲基苯丙胺溶液23.61千克、甲基苯丙胺成品1821克。另查明,被告人郑某先后12次协助罗某华贩卖毒品,公安机关从其随身物品中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56.37克。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余某华将部分贩卖毒品所获的毒赃437万余元,先后购买车辆21辆并采取短期持有、高买低卖的手段,出售车辆获款343万余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9月12日,湖北省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余某华犯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被告人罗某华、郑某犯贩卖毒品罪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以贩卖、制造毒品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余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罗某华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贩卖毒品罪判处郑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一万元。2025年1月9日,宜昌市人民检察院以一审量刑明显不当,且没有对余某华所购并登记在他人名下尚未售出的部分车辆认定为洗钱行为,属事实认定错误,依法提出抗诉。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5年9月3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采纳抗诉意见,对余某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罗某华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郑某改判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对余某华用毒赃购置21辆车的行为全部认定洗钱犯罪。

(一)加强侦查引导,完善制贩毒证据体系。审查逮捕环节,针对现场查获的毒品成品、半成品仅数百克,毒品数量与制毒规模不匹配,余某华、罗某华拒不供认,证据收集固定不全面,部分证据存在瑕疵等问题,检察机关积极引导侦查机关补强完善证据。针对制造毒品行为,通过调取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凭证、物流单据等证据,查明制毒起始时间、制毒频率;对现场查获的制毒原料、相关日志记载的原料配比和过程,委托专家就能否制造出毒品成品出具专业意见,并对现场提取的制毒废液再次规范取样鉴定。针对贩卖毒品行为,通过调取通话记录查明通知取货的联络节点,并与调取的车辆轨迹进行时空对比,锁定放置与收取毒品时间、地点,为审查起诉奠定了良好证据基础。

(二)依法认定制毒数量,客观公正指控犯罪。本案制毒现场查获甲基苯丙胺成品70.62克、半成品347.33克,依据购买制毒原料部分凭证、相关日志记载的制毒次数和原料消耗情况,以及其他参与制毒人员供述、专家出具的意见,证实余某华等人已制造出甲基苯丙胺成品1821克、半成品23.61千克,依法全部认定为制造毒品数量。现场查获的215.4千克液体所含甲基苯丙胺成分极低,不具备进一步提取毒品的可能,依法不计入制造毒品的数量。

(三)全面审查判决理由,精准抗诉依法改判。检察机关审查认为,一审判决未综合考虑余某华制造毒品时间长、规模大,所制造毒品绝大部分已流入社会,系源头性毒品犯罪,对其量刑明显不当;余某华用毒资购买并登记在他人名下、案发前还未售卖的部分车辆未认定为洗钱事实,属认定事实错误。罗某华、郑某均曾因毒品犯罪被判处刑罚,刑满释放后短期内又多次贩卖毒品,系毒品再犯、累犯,且涉案毒品数量大,法院对其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有期徒刑九年,罪责刑不相适应,量刑明显不当。检察机关依法提出抗诉后,二审法院采纳抗诉意见,对被告人余某华、罗某华、郑某分别依法改判,并对一审判决未认定的部分洗钱犯罪事实予以纠正。

【典型意义】

制造毒品是源头性毒品犯罪,检察机关在坚持从严惩处的同时,要根据涉案物质的性状准确认定制造毒品数量。对于判决未充分考虑制造毒品的种类、数量、次数、规模,以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和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导致量刑明显不当的,要依法提出抗诉。同时,要严格落实“一案双查”机制,准确把握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依法惩处涉毒洗钱犯罪。对于犯罪分子将毒赃转换为其他资产并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行为,根据切断与上游毒品犯罪所获资金直接联系,掩饰、隐瞒性质和来源等情况,依法认定洗钱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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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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