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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将母亲轿车抵押借款,母亲能否要求返还?法院判了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6-03)以案说法131
       儿子为借款,将母亲所有的轿车口头抵押给借款人,借款无法清偿时,母亲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车辆?来看看慈利法院怎么判。基本案情:2015年12月,时年20周岁的小张因资金紧张,向某二手车公司借款2万元,并以其母亲所有的一辆宝马轿车作为口头抵押,将车…

       儿子为借款,将母亲所有的轿车口头抵押给借款人,借款无法清偿时,母亲是否有权要求借款人返还车辆?来看看慈利法院怎么判。

基本案情:

2015年12月,时年20周岁的小张因资金紧张,向某二手车公司借款2万元,并以其母亲所有的一辆宝马轿车作为口头抵押,将车辆实际交付该公司存放。双方未签订书面抵押协议,小张亦未向该公司出具车辆所有权证或车辆登记证书。事后,小张的母亲得知上述情况,向二手车公司主张返还车辆。该二手车公司以小张尚未偿还借款为由予以拒绝。小张的母亲遂将该二手车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慈利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系小张的母亲。小张未经其母亲授权,擅自将车辆交付二手车公司设定抵押,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同时,本案中,小张与二手车公司仅达成口头抵押约定,双方既未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小张亦未向该公司提供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的规定,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属于法律明文规定的要式合同,即必须具备书面形式,否则抵押合同不能成立,抵押权亦随之不能设立。法律之所以作此要求,目的在于明确抵押关系的权利义务内容,避免因口头约定产生争议,并保护交易安全。因此,本案中小张与二手车公司之间的口头抵押约定,因欠缺法定书面形式要件,抵押合同不成立,抵押权未依法设立,二手车公司不能据此主张对案涉车辆的优先受偿权,并且该二手车公司的行为在客观上未尽到合理的审查注意义务,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据此,法院认定二手车公司对案涉车辆的占有系无权占有,判决二手车公司向小张的母亲返还车辆。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关于小张与二手车公司之间的借贷纠纷,二手车公司可另行向小张主张权利。另据小张母亲陈述,这并非小张第一次擅自将家中物品对外抵押借款。此前,母亲曾多次代为清偿债务并取回物品,但此举客观上助长了小张的依赖心理,未能帮助其树立应有的责任意识。爱要有边界,更要讲原则。小张现已成年,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独立承担法律后果。其母亲明确表示,从今往后不再为儿子代为偿债,所欠款项应由小张本人努力工作自行偿还。这一做法,既是对法律的尊重,也是对子女真正负责任的表现。

法官说法:

第一,债权人接受抵押担保时应当严格履行法定形式要件。出借资金并接受抵押担保的,应当依法与抵押人订立书面抵押合同,核实抵押人的身份信息及抵押财产的权属证明,确保抵押人对抵押财产享有合法的处分权。仅凭口头约定或对借款人的信任即接受抵押,将因抵押权未能有效设立而难以获得优先受偿保护,进而影响债权实现。

第二,财产权利人应当妥善保管权属证明文件。车辆登记证书、行驶证等重要权属证明文件,应当由所有权人自行妥善保管,避免随意交由他人使用或保管,防止被他人擅自用于设定担保。

第三,成年子女应当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对自己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独立承担责任。父母无法定义务为成年子女的债务代为清偿。

第四,权利人应当及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当合法财产权益遭受无权占有等侵害时,权利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采取其他法律措施,依法请求返还原物或排除妨害,避免因迟延行使权利而导致损失扩大或维权困难。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来源:慈利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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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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