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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值班”,能否主张加班工资

基本案情张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爆破公司工作,岗位为押运员,主要从事押运物品的核对清点、途中监护以及装卸交接等相关工作,月工资待遇为4300元。2024年,爆破公司安排张某在春节假期(4天)和国庆假期(2天)“值班”,要求其不离开公司所在地的辖区范围、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如遇突发情况及时上报等。…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0年4月入职某爆破公司工作,岗位为押运员,主要从事押运物品的核对清点、途中监护以及装卸交接等相关工作,月工资待遇为4300元。2024年,爆破公司安排张某在春节假期(4天)和国庆假期(2天)“值班”,要求其不离开公司所在地的辖区范围、保持通讯24小时畅通、如遇突发情况及时上报等。2024年11月,张某从爆破公司离职。双方因加班工资发生争议,张某遂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申请人请求

某爆破公司支付2024年法定节假日共计6天的加班工资3694.68元。


处理结果

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张某的仲裁请求。


案例分析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对张某加班事实的认定。加班以完成用人单位额外安排的工作任务为目的,一般发生在需要加急处理工作的情况下,属于延长工作时间,工作内容与强度同正常工作期间基本一致;值班旨在防范突发和意外情况、保障生产经营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工作内容不限于本职工作,除及时了解和应对突发情况外,其余时间,劳动者可自行安排休息,工作强度较低。本案中,爆破公司属于特殊行业,法定节假日安排值守是为了预防突发事件,保证在遇紧急情况时,能第一时间进行应急处理。张某作为押运员,其在“值班”期间从事的工作并非与本职工作相关,且该期间内,张某只需处于公司所在地的辖区范围、保持电话畅通即可,其工作强度远低于正常工作期间。因此,爆破公司对张某2024年法定节假日的工作安排,应认定为值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支付加班工资。张某值班的情形并不属于加班,其仲裁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典型意义

加班与值班并非同一概念,二者的区分是对劳动用工实质的审慎审查,事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准确界定。对用人单位而言,明确值班与加班的界限,规范非生产性、保障性值守安排,有利于明晰用工管理标准,避免因定性模糊引发的加班工资争议。对劳动者而言,如值守内容、强度与正常工作相当,且无法合理休息,构成“名为值班、实为加班”的事实,劳动者可依法主张加班工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虽然法律对纯粹值班无强制报酬规定,但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到岗确实牺牲了法定的休息权利。对此,用人单位可以通过规章制度明确值班费、津补贴或调休,既是对劳动者时间贡献的认可,也能有效避免因“零补偿”引发潜在的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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