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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诉某陶瓷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以“负激励”名义扣罚员工工资的定性与法律后果

   (一)基本案情

  刘某为某陶瓷公司的业务员。某陶瓷公司在刘某迟到、早退或者未完成当月销售目标时,会以“负激励”名义按月扣罚工资,扣罚总额达1.4万余元。刘某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某陶瓷公司返还被扣罚工资。仲裁裁决未支持其请求,刘某遂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法律法规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工资罚扣的权利,某陶瓷公司制订的“负激励”方案没有法律依据,其根据员工的出勤与业绩情况扣罚工资的行为,应属违法。即便刘某在扣罚当月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据此认定刘某认可公司的扣罚行为。刘某主张某陶瓷公司返还被扣罚的工资,法院予以支持。

  (三)典型意义

  实践中,部分用人单位以“管理”之名,通过“乐捐”“负激励”“罚款”等名义对员工随意扣款,将经营风险转嫁予劳动者,该行为不具备合法性。用人单位违法扣罚工资,不仅需向劳动者承担返还责任,同时根据《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条的规定,还存在被行政处罚的风险。本案裁判有助于引导用人单位依法建立健全用工管理制度,回归以正向激励和依法管理为主的管理模式,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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