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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客就餐被热汤烫伤,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案情回顾

2025年10月20日,齐某在福州某鱼丸店用餐,店内工作人员在送餐时碰到桌角,导致刚端出的热汤洒到齐某的大腿及裙子上,齐某被烫后在店内进行冲水处理。经医院诊断,齐某大腿二度烫伤。事故发生后,齐某将鱼丸店诉至鼓楼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97元、财产损失1680元(裙子和鞋子的购买价格)、精神损害抚慰金及交通费等共计1000元。

鱼丸店同意赔偿医疗费,但认为齐某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主张的损失程度,且裙子已购买3个多月,不应按原价赔付,鞋子当场并未被烫到,也无证据证明鞋子损坏,且齐某的伤情未构成伤残,主张精神抚慰金无依据。

法院审理

鼓楼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此案中,因某鱼丸店工作人员的操作不当导致齐某被热汤溅到大腿及裙子,造成齐某大腿二度烫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对于各项赔偿的具体金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认定如下:

关于医疗费,齐某因烫伤就医产生的医疗费97元,已提供病历及医疗费票据,某鱼丸店对此无异议,法院予以确认。

关于财产损失,齐某主张其凉鞋被泡坏,但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其按照原价赔偿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齐某主张其穿着为丝裙,但根据裙子的标签显示,面料为聚酯纤维及氨纶,非丝织品,齐某亦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裙子被烫造成不可恢复的损伤。同时,根据标签载明的洗涤说明及生活常识,衣物被热汤烫到一般可以通过洗涤处理,故法院对于齐某要求按原价1680元赔偿的诉请不予支持,酌情支持清洗费用200元。

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因齐某未构成伤残,也无证据证明此次事故给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对于该项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交通费,齐某主张的交通费55.4元系后期维权所产生的费用,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的交通费范畴,故该金额法院不予确认。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齐某被烫后由其配偶开车至医院就诊,确实产生必要费用,故根据就医地点、时间、次数等因素,酌定交通费20元。

最终,法院判决某鱼丸店赔偿齐某损失共计317元。

法官提醒

餐厅等营业场所的经营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店员在服务过程中操作不当造成顾客人身或财产损害,经营者须依法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消费者在维权索赔时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要注意留存医疗记录、费用票据、现场证据等,合理主张各项损失赔偿。

□记者 王思琦 通讯员 陈婷 金晶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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