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在民事裁判生效前转移、隐匿财产
基本案情
2022年6月被告人王某某超速驾驶机动车与李某1醉酒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使李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李某2、李某3、李某4、韩某某系李某1的法定继承人,李某2等四人诉王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淇县法院于2023年1月作出(2022)豫0622民初2057号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赔偿李某2等四人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共计375091.37元。
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赔偿义务,李某2等人申请强制执行。经查,李某2等四人未申请财产保全,王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第二日,即2022年6月将其名下定期存款及部分活期存款共计117400元全部取现;判决作出当日,即将名下的大众牌汽车过户给其女儿;2023年1月王某某又分两次将其名下银行存款13800元取现,用于个人消费。其转移、隐匿财产等行为状态持续至民事裁判生效后,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
后淇县法院将王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关证据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25年1月,王某某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淇县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5年2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王某某具有履行能力,但为了逃避执行,在民事裁判生效前,甚至在进入民事诉讼程序前,转移、隐匿财产,致使生效裁判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法院将其犯罪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启动刑事追究程序,并依法定罪判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维护了司法权威。同时在刑事审判阶段,促成双方达成执行和解,有效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