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通过注销工商登记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基本案情
安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叶县法院于2021年12月作出生效判决,判令被告王某某偿还安某某本金2288000元及相应利息。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安某某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22年1月立案执行,向王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王某某未向该院进行财产申报。2022年3月,被告人王某某将其实际控制并经营的义乌市某伟汽车修理厂予以注销,由其弟弟王某甲注册为义乌市某轩汽车修理厂继续经营,致使上述民事判决无法执行。
后叶县法院将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的线索移送至叶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审理期间,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告人王某某履行部分执行义务,安某某对被告人王某某予以谅解。最终叶县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5年3月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王某某通过注销工商登记转移财产、恶意逃避执行,既是对申请人权益的侵害,也是对生效裁判的公然挑战。通过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刑事责任,清晰传递“生效裁判必须履行,任何逃避执行的行为都将付出法律代价”的强烈信号。本案精准打击了通过注销工商登记、变更经营主体等“脱壳”方式规避执行的行为,对此类企图“换马甲”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具有典型的警示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