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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为当“榜一”每月打赏女主播上百万!妻子起诉后,法院判了

案例一

王某与李某是夫妻。2018年11月开始,王某在一直播平台大量充值,长期向女主播杨某高额打赏。二人不仅在直播间互动频繁,还发展为线下交往,有大量暧昧聊天记录及约会记录。在交往过程中,杨某多次索要大额打赏。

在双方建立恋爱关系后,王某打赏金额大幅攀升,连续5个月单月充值超过100万元,甚至有的单月打赏金额高达340余万元,长期占据该直播间的“榜一”。李某得知后,将杨某、直播平台及杨某的经纪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连带返还打赏款项的一半。

法院审理后认为,正常合理的直播打赏属于自愿消费行为,但王某与杨某的交往已超出主播与用户的一般互动范畴。杨某以恋爱为名刻意诱导王某持续高额打赏,平台未尽到管理和保护消费者权益职责,最终判决平台向李某返还787.5万元。

法官说法

这是近年来少见的判令平台承担返还责任的典型案例,其核心看点与《新规》提出的多项要求直接对应,即平台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对用户的打赏行为担责。

从法律性质看,用户通过平台充值兑换虚拟货币,平台为其提供虚拟币兑换、礼物特效、账户等级提升等增值服务,主播提供直播表演,构成了完整的网络服务消费链条。用户打赏属于通过付费获取增强型内容服务的消费行为,与平台之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一般情况下,打赏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不能随意要求返还。 

但当打赏掺杂了情感诱导和不正当男女关系,与直播服务无法形成合理对价时,情况则不同。本案的特别之处在于诱惑打赏、监管失职等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经法院查明,平台以打赏金额为依据设置各类榜单,打赏越多排名越靠前,越容易得到其他网友的关注和跟风,这种算法模型易促使主播以不正当手段诱导用户冲动打赏。而平台对杨某的行为听之任之,损害了用户合法权益、行业交易秩序及社会公共利益。

为防范用户非理性消费、防止主播以不正当手段诱导打赏,《新规》第三条要求提供打赏限额:用户首次进行直播打赏,平台应主动提供打赏限额设置服务,允许用户设定个人单次、单日打赏最高金额;用户放弃限额设置或修改其设置的限额,平台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新规》第四条要求提供打赏提醒功能:平台应合理设置用户打赏提醒触发条件、提醒方式和提醒频次,将相关功能默认为开启状态,并允许用户自行修改相关设置;用户关闭提醒功能的,平台应通过适当方式确认。

此外,对于打赏金额排名,《新规》也明确提出,未经用户同意,平台不得公开展示用户充值打赏、购买礼物等消费统计数据。不得以打赏额度为唯一依据对主播排名、引流、推荐或对用户进行排名。

案例二

老王退休后闲来无事,每天流连各大直播间,打赏主播成了他日常“必修课”。老王的豪爽很快引起主播注意,二人随即添加了微信好友。此后,老王的打赏方式从直播间刷礼物逐步变为线下大额转账,有的单笔金额甚至高达数万元。  

老王妻子知晓此事后,认为老王擅自支配夫妻共同财产,将主播及直播平台一并诉至法院,要求全额返还打赏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王私下转账记录与平台合规直播打赏不同,明显超出正常互动消费范畴,也超出夫妻一方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范畴。老王的转账非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且未与妻子协商一致,主播取得款项亦非善意,最终法院判决主播返还老王夫妻共同财产14.4万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老年人“触网”,并加入了网络直播打赏行列。部分老年人不惜将养老金、看病钱稀里糊涂地“刷”给主播,引发家庭矛盾和法律纠纷。

《新规》第二条要求规范打赏营利权限开通:网络直播账号申请开通打赏营利权限,如有违规记录,应在处置期满3个月后,再予以开通;网络直播账号被禁言的,应同步暂停其打赏营利权限,时长为禁言期限的2至3倍。

《新规》第六条要求规范打赏互动:平台应加强打赏互动审核,不得含有违法和不良信息,不得通过打赏返现、自我打赏等方式诱导用户打赏,不得为打赏用户设置特殊保护权限,避免干扰网络直播生态。这些规定都是为了保障打赏交易在平台监管体系内有序进行。

上述案件的发生就是因为绕开了平台的监管。如上文所述,在正常的网络消费场景下,配偶很难直接要求主播返还打赏款。而本案中,老王通过微信直接向主播转账,这笔钱绕开了平台直接进入主播的个人账户,构成赠与合同关系,与直播间刷礼物的正常消费属性完全不同。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打赏者而言,私下转账和通过平台刷礼物的法律性质截然不同。前者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行为,一旦发生纠纷,主播需要返还的可能性较大;而后者属于消费行为,除非能证明存在诱导打赏、不正当关系等违背公序良俗的情形,否则返还难度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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