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延边律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简介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4-14)法律法规138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长白山西路6999号,内设机构8个,直属机构2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机关党委、法警大队。现有政法编制72人,检察文员23人,工勤编制5人。通过检察改革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检察专项编制中…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位于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延吉市长白山西路6999号,内设机构8个,直属机构2个,分别是办公室、政治部、第一检察部、第二检察部、第三检察部、第四检察部、第五检察部、综合业务部、机关党委、法警大队。现有政法编制72人,检察文员23人,工勤编制5人。通过检察改革实行人员分类管理,检察专项编制中员额检察官35人,占48.61%;检察辅助人员21人,占29.17%;司法行政人员16人,占22.22%。

延吉市人民检察院坚持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能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奋力推进延吉检察工作现代化,全面贯彻检察工作总体思路、工作理念、政策取向和具体措施,切实把“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为法治担当”落到实处。先后荣获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全国检察宣传先进单位、全国妇女儿童权益先进集体、全国巾帼文明岗、全国检察公益诉讼优秀案例、吉林省检察机关十大优秀检察建议、吉林省检察理论研究年会三等奖、全省“枫桥经验”先进典型、全省政法系统州级文明窗口等荣誉。

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延吉市人民检察院知重克重,知难克难,勇于破难题、解难题,坚持稳字当头、稳中求进,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检察自觉,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推动“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为延吉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贡献检察力量。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983

分享给朋友:

“延边律师: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检察院简介” 的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推动能源高质量发展,保障国家能源安全,促进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和可持续发展,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适应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需要,根据宪法,制定本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能源,是指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包括煤炭、石油、天然气、核能、水能、风能、太阳…

农村公路条例

第一条 为了推动农村公路高质量发展,适应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需要,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第三条 农村公路是服务农业、农村、农民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国家综合采取多方面措施,支持和促进农村公路发展。第四条 农村公路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防洪规划拟订,报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护植物新品种权,鼓励培育和推广应用植物新品种,促进农业、林草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改良,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和适当命名的植物品种。第三条 植物新品种保护工作…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活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