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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先签协议分妻子一半房产,又立遗嘱全给妹妹,450万动迁款该怎么分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4-07)婚姻家庭144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男子张某生前先是签署协议,将名下房产分一半给再婚妻子,后又立下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亲妹妹。法院最终判定,妻子已取得房产一半产权,可以和妹妹平分相应遗产。 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于201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保定路房屋是张某家拆…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披露了一起特殊的继承案件。男子张某生前先是签署协议,将名下房产分一半给再婚妻子,后又立下遗嘱将房产全部留给亲妹妹。法院最终判定,妻子已取得房产一半产权,可以和妹妹平分相应遗产。

  张某与李某是一对再婚夫妻,两人于2017年7月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保定路房屋是张某家拆迁后分到的私房,登记在张某一人名下。

  两人结婚后,一直由妻子李某负担家中开销。张某曾被骗将该房屋抵押,李某出钱出力帮助张某打官司拿回该房屋。所以,张某在2020年11月20日与李某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约定保定路房屋双方各占50%产权份额。

  然而,张某拿回房屋后,不仅未遵守诺言,反而在2023年11月22日订立了一份律师见证遗嘱,言明在其去世后,其名下所有的财产包括保定路房屋的征收补偿款均由其妹妹张华继承。

  订立遗嘱后不到一周,保定路房屋即被征收,张某获得450余万元补偿。

  2024年5月18日,张某去世。李某认为,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其在保定路房屋被征收之前已经享有一半房屋产权,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分得一半的房屋征收补偿款,剩余一半要求依法继承。

  张某与前妻所生之子张大、张某之父张福及妹妹张华三人均认为,《婚内财产协议》签订时,张某尚未拿回保定路房屋,故协议无效。待张某拿回房屋后,并未将李某登记为房屋共有产权人,故赠与行为未完成,根据遗嘱,全部房屋征收补偿款应归张华所有。

  虹口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该约定对夫妻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根据《婚内财产协议》,张某与李某已经约定保定路房屋由两人各占50%份额。虽然协议签订时,房屋登记在他人名下,但此时张某已经意识到被骗,并正在采取措施重新取回房屋产权;协议签订后,张某亦至法院起诉要求恢复产权登记。诉讼过程中,张某又向李某出具了《承诺书》和《房产协议》,对《婚内财产协议》的内容再次予以书面确认。

  从签订协议到去世,张某并未采取诉讼、仲裁等方式撤销或解除协议,而张华等人亦未能举证证明张某在签订协议时行为能力受限,亦或是遭受欺诈、胁迫而无法作出真实意思表示。综上,法院确认《婚内财产协议》合法有效。

  针对张华等人提出的赠与未完成,法院认为,李某取得房屋产权并非基于张某的赠与,而是基于有效的夫妻财产约定,该约定只涉及财产在夫妻之间的归属问题,依双方约定即可确定,张某未在房产证上加名并不影响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因此,在张某订立遗嘱之前,李某已经取得保定路房屋的一半产权,故张某仅能就其享有的另一半产权订立遗嘱,进行处分。

  最终,法院判决李某与张华各分得一半房屋征收补偿款。判决后,张华、张福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案判决已生效。

  (张大、张华、张福为化名)

来源:解放日报 作者:王闲乐 通讯员 张耀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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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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