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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员工“顺走”技术另起炉灶,是否构成犯罪?

商业秘密是企业创新发展的核心无形资产,是筑牢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根基。针对侵犯商业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秉持知识产权“严保护”司法理念,依法审理甲公司、杨某某、田某某、孙某某侵犯乙公司商业秘密一案,以司法利剑严厉震慑商业秘密侵权行为,切实维护权利人合法权益,为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企业创新发展筑牢法治屏障。


基本案情


襄阳市乙公司是一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长期投入巨额资金开展技术研发与产品创新,技术实力雄厚。为守护商业秘密,乙公司建立全维度保密体系,制定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开展常态化保密培训、标注涉密岗位及人员,还上线并升级电子文档安全管理系统,从制度和技术层面筑牢双重保护防线。


被告人杨某某、田某某、孙某某均曾为乙公司核心涉密人员,三人在职期间均掌握公司核心商业秘密,却无视公司保密规定,在离职前私自拷贝并带走技术图纸、产品协议、客户台账、报价表等大量商业秘密资料。2022年9月,杨某某、田某某成立甲公司,杨某某任法定代表人、经理,田某某任监事,二人招募孙某某担任技术负责人,三人均为公司股东,还专门聘请多名乙公司离职人员,组建生产、技术、销售核心团队,直接开展同业竞争。


为谋取非法利益,甲公司及三名被告人直接利用窃取的商业秘密,生产乙公司多种同类设备,以低于乙公司的报价向其原有客户销售,恶意抢占市场份额。2023年2月至2024年5月,甲公司共向乙公司原客户交付侵权设备11台,收取货款768.14万余元,经审计造成乙公司直接销售利润损失393.53万余元。为减轻商业运营损失、防范商业秘密再次泄露,乙公司紧急升级加密软件,产生必要补救费用33.8万元,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27.33万余元。经专业机构鉴定,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实质性侵犯商业秘密。2024年5月,杨某某、孙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田某某主动投案。


法院审理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定,乙公司相关技术和市场信息符合商业秘密法定要件,受法律保护。甲公司违反保密义务,利用窃取的商业秘密生产销售同类产品,造成权利人损失30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杨某某、田某某、孙某某作为单位犯罪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亦构成该罪。结合三名被告人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或自首等法定从宽情节,且被告单位及被告人已赔偿被害单位并取得谅解,无犯罪前科、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处甲公司罚金240万元;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48万元,田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万元,孙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21万元;责令被告单位及三名被告人共同退赔乙公司损失427.327579万元;没收涉案侵权物品,返还无关扣押物品。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公司及被告人均服判不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案件审理聚焦法律适用的“疑难性”与“典型性”问题,针对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商业秘密权利人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具有案例示范作用。案件裁判体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性,贯彻了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司法政策,回应了高新技术企业在创新发展过程中的迫切司法需求,发挥了司法裁判的社会行为指引功能,具有良好的可宣传性和可教育性,是司法服务保障高质量发展的重要实践。


法官提醒


当企业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时,应及时收集侵权行为相关文件、通信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通过民事诉讼索赔,或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同时也要提醒广大企业员工,在诱惑面前务必保持清醒,严守法律底线,依靠真才实学拼搏,方能在职业道路上行稳致远。

来源:襄阳市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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