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某大学撤回执行异议之诉再审申请系列案——把纠纷化解在“家门口”,以实质解纷彰显“三个效果”统一
【基本案情】
沈阳某大学诉沈阳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进入执行程序后,因案涉建筑物(由沈阳某公司出租给不特定的案外人)返还问题,案外人向执行法院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执行法院经审查支持案外人请求后,沈阳某大学遂提起11件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
【裁判结果】
针对11件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裁定驳回沈阳某大学的起诉,沈阳某大学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维持,后沈阳某大学针对该11件系列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收到沈阳某大学递交的再审申请后,根据当事人意愿,立即开展审前化解工作。化解过程中,法官多次接谈再审申请人及委托诉讼代理人,精准定位矛盾症结,联动最高人民法院业务条线部门与地方法院共同研判审前化解方案,通过向再审申请人释明执行异议之诉功能定位与再审申请人异议事项的解决路径后,最终促成再审申请人主动撤回11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再审申请。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五个五年规划纲要》要求,深入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多元化解、有序化解。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在深化巡回法庭工作机制改革背景下,切实履行就地解决纠纷职能作用,主动服务东北地区打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本案作为矛盾纠纷化解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立足就地解纷,做实“家门口的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阶段的审前化解工作,是提升社会治理效能的重要实践。第二巡回法庭为当事人提供高效便捷的诉讼服务,在申请再审阶段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以高质量司法服务保障东北振兴。二是创新“审前化解+联动研判”工作模式。执行异议之诉作为东北三省民事申请再审高发案由,常涉及多方利益协调问题。第二巡回法庭建立与最高人民法院业务条线、地方法院的联动工作机制,成功化解该执行异议之诉系列案件,推动工作重心从“审理”向“解纷”转变。三是平衡高校产权保护与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权益,彰显产权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本案通过审前化解,在依法保护沈阳某大学诉讼程序性权益基础上,充分考量案外人个体工商户的生存经营权,实现了各方利益的平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