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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米业公司诉魏某某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依法规制“恶意诉讼”,守护“吉林大米”品牌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4-03)以案说法81

【基本案情】

  2020年,魏某某申请的名称为“包装袋(小粒王二)”的外观设计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2021年11月,经魏某某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做出评价报告,结论为涉案专利全部外观设计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其使用的对比设计1、2均为某米业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2022年5月,经某米业公司申请,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全部无效。使用“包装袋(小粒王二)”外包装的某公司与某米业公司均位于吉林省前郭县。2021年至2022年,魏某某先后两次以涉案专利权为权利基础、以某米业公司为被告提起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民事诉讼。魏某某在第一次起诉后撤诉,第二次起诉被法院驳回起诉。经审查,某米业公司生产经营的稻米包装设计分别在2013年、2016年即已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授权。某米业公司认为魏某某两次诉讼侵害其合法权益,已构成恶意诉讼,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魏某某赔偿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给其造成的损失11.5万元等。

  【裁判结果】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一方面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支持创新,另一方面要切实防范和打击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侵害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本案中,使用魏某某涉案专利的某公司与某米业公司同为吉林大米的经营者,应在诚信经营中谋发展,在公平竞争中求壮大,以此推动提升吉林大米的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而不应进行不正当营销,甚至是恶意诉讼,以排挤、限制竞争对手。本案在某米业公司已获得相关专利的情况下,魏某某仍申请与某米业公司外观图案相近似的大米外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魏某某于2022年7月第二次提起诉讼前,已明知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无效,其起诉已缺乏权利基础,但仍提起该诉讼,其主观上具有恶意,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故意,应认定构成恶意诉讼,依法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魏某某赔偿某米业公司相应损失合计6万元。

  【典型意义】

  2025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吉林省委和省政府工作汇报时指出,保障国家粮食安全,是农业大省、粮食大省的政治责任。本案作为农业领域知识产权类代表案件,典型意义在于:一是捍卫粮食产业品牌与市场秩序,守护国家粮食安全。案例直面粮食领域包装专利恶意竞争乱象,通过公正裁判为“吉林大米”等区域公共品牌构筑司法“防护墙”。判决倡导“在诚信经营中谋发展,在公平竞争中求壮大”的价值理念,为粮食产业健康发展指明了方向。二是厘清知识产权保护边界,准确认定“恶意诉讼”构成要件。案例牢牢把握恶意诉讼的三大核心要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主观具有恶意”“造成损害后果”,为区分“合法维权”与“权利滥用”提供了清晰指引,平衡了保护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三是弘扬诉讼诚信,以公开庭审彰显司法公信力。案件通过央视全程直播,以超过1700万人次的观看效应,将庭审变为法治公开课,向全社会展现司法惩治不诚信诉讼、维护公平竞争的鲜明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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