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延边律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地址:大安市江城东路   邮编:131300  联系电话:0436-5292222
全国检察机关统一举报电话:(0436)12309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921

分享给朋友:

“延边律师: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检察院” 的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我国人类遗传资源,维护公众健康、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人类遗传资源包括人类遗传资源材料和人类遗传资源信息。 人类遗传资源材料是指含有人体基因组、基因等遗传物质的器官、组织、细胞等遗传材料。 人类遗传资源信息是指…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

婚姻登记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按照便民原则确定的乡(镇)人民政…

海南省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活动,提升生态环境治理水平,推进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及政府公共服务体系,按照生态环境监测事权,将所需经…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依法惩治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犯罪所得”,是指通过犯罪得到的赃款、赃物或其他财产性利益;“犯罪所得收益”,是指通过犯罪所得获取的孳息等财产性利益。刑法第三百一十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网络安全支持与促进第三章 网络运行安全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行安全第四章 网络信息安全第五章 监测预警与应急处置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网络安全,维护网络空间主权和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保护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