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违规操作立体车库致他人车辆受损,责任怎么分?

延边律师6个月前 (03-27)以案说法209
违规操作立体车库设备致他人车辆受损法院:操作人主观过错较大担责60%,物业未尽合理安保与管理义务应担责40%机械式立体车库因空间利用率高,能有效缓解停车难的问题,但其使用过程中也暗藏着不少安全隐患。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机械式立体车库使用不当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判决立…

违规操作立体车库设备致他人车辆受损


法院:操作人主观过错较大担责60%,物业未尽合理安保与管理义务应担责40%

机械式立体车库因空间利用率高,能有效缓解停车难的问题,但其使用过程中也暗藏着不少安全隐患。近日,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机械式立体车库使用不当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案,判决立体车库操作人李某和某物业公司分别承担60%、40%的责任。


2025年5月19日,张某自行前往某地下立体车库取车,通过控制面板让车辆通过载车板运输至地下车库的地面。在张某与同行人员上车但右后车门尚未关闭的短暂间隙,同在该车库停车的李某操作了同一套控制面板,致使张某的车辆重新上升,右后车门遭机械车位的金属支架挤压受损,产生维修费用2万余元。


张某认为,李某未按立体车库操作规程取车,存在过错,某物业公司未履行设备监管及安全保障义务,遂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和某物业公司共同赔偿其车辆维修费用2万余元。


某物业公司辩称,张某车辆受损是因李某在张某未取车完成的情况下,强行启动机械车位升降按钮导致的,其已在机械车位操作台的显著位置张贴了联系电话和操作规程,并配备保安人员在立体车库进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已尽到管理和提示义务,张某要求某物业公司担责于法无据。作为管理者,其与张某和李某均签订了《地下机械车位租赁协议》,约定车位仅供停泊车辆使用,所停泊的车辆如有任何损失或被人为破坏,该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在操作机械车位设备前未阅读操作指引、未接受过培训且为首次操作,在能预见到张某正在取车的情况下,疏于观察,违规启用设备,造成机械车位的金属支架挤压张某的车门致车辆受到损害,其主观过错较大,应承担主要责任。某物业公司虽规定未经培训人员严禁操作机械式停车设备,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车位使用者进行了必要的设备操作培训,也未安排专业人员现场指导等有效管理措施,而是放任车主自行操作,安全管理存在漏洞,未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与管理义务,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责任。


从张某开锁车灯亮起至李某操作控制面板,其间仅为10秒钟,在这一短暂的时间内,张某与同乘人员未来得及关闭右后车门尚在合理范围内,后其为避免造成人身伤害在载车板上升途中未再关闭车门,张某不存在过错。综合以上情况,法院酌情认定李某承担60%的责任、某物业公司承担40%的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机械车位在操作上具有一定的专业性和风险性,发生危险的频率及致害可能性均有别于传统停车位。操作者在使用过程中应尽充分注意义务,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充分观察环境,必要时寻求车库管理方的帮助,避免因过于自信的过失造成损害后果。机械车位的管理者和经营者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应切实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不仅要在存在安全隐患时设置警示标识,更应通过有效的培训、指导和技术手段,确保设备安全使用,不能仅凭一纸免责协议规避其应尽的管理责任。双方共同保持谨慎,方能有效维护停车安全和秩序,防范类似安全风险。


来源:人民法院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910

分享给朋友:

“违规操作立体车库致他人车辆受损,责任怎么分?” 的相关文章

某文广旅体局与某文旅公司、某市政公司等合同纠纷案 ——调解破僵局,建设项目脱困开业

  基本案情 某文广旅体局与某文旅公司、某市政公司等签订《某文化创意街EPC+O建设项目协议》,约定由文旅公司、市政公司等建设运营该项目。项目建设过程中,文广旅体局认为文旅公司投入资金不足,导致项目建设和运营滞后,未能达到开业条件,遂诉请补足投资并完善项目建设。 调解结果 信宜市人民…

某燃气公司与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突破就案办案局限,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某燃气公司中标政府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在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与县住建局签订《中标协议》。后县住建局发出《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终止本次招标。燃气公司诉请撤销《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并判令县住建局协助其与县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燃气公司不服,向广东省…

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失火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樱桃种植现场指导 综合救助帮扶体系【基本案情】被救助人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均系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樱桃种植农户,李某林失火案被害人。2022年6月,李某林在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建造樱桃大棚,并在大棚内安装监控设备。施工中,李某林违规将线路铺设在…

“养车服务”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

【案号】上海知识产权法院(2025)沪73民终33号、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24)沪0112民初3840号〔上海某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东世纪贸易有限公司、北京某东世纪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某广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上海某途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途公司)…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暂缓采取失信惩戒措施,助力高新科技企业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江西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上海某汽车有限公司、上海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于2024年7月11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两被执行人表示,目前公司陷入融资困境,正在不断寻找融资途径,并向执行法官承诺,只要钱一到账就还款。其后两被执行人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