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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某某被诉诈骗罪宣告无罪案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1-26)刑事辩护163

基本案情

2016年底,吉林省梅河口市根据城市规划设计要求,启动海龙湖地块拆迁征收工作。被告人辛某某的住宅、院落及其子名下食品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均在本次拆迁征收范围内。2016年12月16日,经征地拆迁部门委托,房地产评估咨询公司对辛某某和其子的房屋、院落、厂房及机器设备进行价值评估,评估补偿总额为4661454元(不包含营业损失238582元)。辛某某对评估价格不满意,未在安置补偿协议书上签字。经多次谈判、协商,辛某某与房屋征收中心于2018年4月24日就房屋征收事项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补偿辛某某和其子房屋征收补偿款共计5400039元(包含营业损失238582元)。截至2019年2月1日,上述货币补偿和安置房屋均交付辛某某。后辛某某在梅河口市某乡某村其母亲何某某名下的林地上搭建一处钢构房,将食品公司部分机器设备搬迁至该钢构房中。2022年,梅河口市开发建设重点项目大学生公寓工程,辛某某母亲的林地在此次征收范围内,征收过程中辛某某就其搭建的钢构房和机器设备原值补偿与拆迁部门协商未果。2022年10月18日,森林资源资产价格评估公司对张某某(系辛某某兄嫂)家地上的附着物评估价值为2200492元,辛某某的机器设备含在该评估报告中,系按照搬迁费作出的补偿评估,价值为1570元。2023年5月12日,张某某依照上述评估报告项目及价值与拆迁部门签订补偿协议。

裁判结果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拆迁款的事实。公诉机关指控辛某某犯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辛某某无罪。宣判后,原公诉机关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提出抗诉。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作出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房屋征收补偿涉及公民的财产权益,关乎民生福祉和社会治理,是民生领域的敏感问题。审理房屋征收补偿类诈骗案件,既要维护公共利益,也要保障公民的合法财产权利。应当实质把握虚构事实的构成要件,审慎甄别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准确区分罪与非罪。本案中,被征收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例如:伪造土地承包合同、房屋所有权证明等方式骗取征地补偿款。对于未实施客观欺骗行为,仅在签订补偿协议过程中违背客观事实主张补偿款的情形,不宜认定被征收人具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同时,在审理该类案件过程中要注重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区分《行政法》和《刑法》对具体行为的调整范围,对于应当通过行政诉讼方式解决征收补偿问题的案件,不应通过刑罚手段追究被征收人的刑事责任,从而避免冤错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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