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重老年人合理意愿 依法保障老年人治疗方案选择权
【基本案情】
陈某(79岁)直肠癌术后半年余在某医院接受乙状结肠造口还纳手术,因医护人员的诊疗行为不当,致使其膀胱直肠瘘口扩大、残端脱垂。经鉴定,该医院诊疗行为过错是造成当前损害结果的次要原因,尚有还纳机会。陈某已年近八十,再次手术仍有风险,明确表示不再进行还纳,并以目前状况对应六级伤残等级要求赔偿伤残赔偿金。医院则以陈某尚有还纳机会,不能以目前状况确定伤残等级等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尽管《鉴定意见书》载明“尚存在再次结肠造口还纳术的机会”,但这属于医疗建议。受害人在充分了解手术风险及收益后,基于自身承受能力合理选择明确放弃后续治疗的,对其治疗选择权应予以充分尊重。考虑到陈某年事已高,因前期造口还纳术失败后再次行还纳术的手术风险仍存在,其选择保守治疗,具有一定合理性,可按其目前状况评定伤残等级,结合当事人过错程度、陈某自身疾病的影响、损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确定某医院承担30%责任,依法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合计9万余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保障老年人在接受治疗时自主选择治疗方案的典型案例。在身体健康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有权自主选择合理的治疗方案。尤其对于老年人而言,无论是再次手术可能需要承受的潜在压力,还是身体机能下降引起的器官功能性负担,都有高度的不确定性风险,尊重其对治疗方案的选择权更有现实意义。本案明确老年人在已经充分知晓不继续进行手术治疗可能带来的潜在后果,且排除以放弃自我身体健康为代价去选择金钱赔偿等不合理诉求的情形后,应当尊重老年人及其家属在治疗方案上的自主选择权,体现了人民法院在司法裁判中坚持老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有效维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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