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延边律师6个月前 (10-14)法律法规131

为依法惩治证券、期货犯罪,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管理秩序,促进证券、期货市场稳定健康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就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下列信息:


  (一)证券、期货的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信息;


  (二)证券持仓数量及变化、资金数量及变化、交易动向信息;


  (三)其他可能影响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信息。


  第二条 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难以认定的,司法机关可以在有关行政主(监)管部门的认定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认定。


  第三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违反规定”,是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全国性行业规范有关证券、期货未公开信息保护的规定,以及行为人所在的金融机构有关信息保密、禁止交易、禁止利益输送等规定。


  第四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应当综合以下方面进行认定:


  (一)行为人具有获取未公开信息的职务便利;


  (二)行为人获取未公开信息的初始时间与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初始时间具有关联性;


  (三)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具有亲友关系、利益关联、交易终端关联等关联关系;


  (四)他人从事相关交易的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与未公开信息所涉证券、期货品种、交易时间等方面基本一致;


  (五)他人从事的相关交易活动明显不具有符合交易习惯、专业判断等正当理由;


  (六) 行为人对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没有合理解释。


  第五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二)二年内三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的;


  (三)明示、暗示三人以上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第六条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以出售或者变相出售未公开信息等方式,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


  (二)因证券、期货犯罪行为受过刑事追究的;


  (三)二年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七条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规定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包括该条第一款关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规定。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法所得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违法所得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或者证券交易成交额在五千万元以上,或者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在一千万元以上,具有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八条 二次以上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依法应予行政处理或者刑事处理而未经处理的,相关交易数额或者违法所得数额累计计算。


  第九条 本解释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


  行为人明示、暗示他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从事相关交易活动,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所获利益或者避免的损失,应当认定为“违法所得”。


  第十条 行为人未实际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的,其罚金数额按照被明示、暗示人员从事相关交易活动的违法所得计算。


  第十一条 符合本解释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标准,行为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并积极配合调查,退缴违法所得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认罪认罚从宽适用范围和条件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解释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20200311100725191.jpg

扫描二维码推送至手机访问。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7

分享给朋友: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相关文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以下简称《档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档案法》所称档案,其具体范围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国家档案主管部门会同国家有关部门确定。 反映地方文化习俗、民族风貌、历史人物、特色品牌等的档案,其具体范围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手续,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办理。以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以下统称电子形式),视为书面形式。…

住房租赁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房租赁活动,维护住房租赁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住房租赁关系,促进住房租赁市场高质量发展,推动加快建立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城镇国有土地上住房租赁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住房租赁市场发展应当贯彻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坚持市场…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蓄滞洪区的正常运用,确保受洪水威胁的重点地区的防洪安全,合理补偿蓄滞洪区内居民因蓄滞洪遭受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蓄滞洪区。国家蓄滞洪区名录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流域的防洪规划拟订,报国务院…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

互联网平台企业涉税信息报送规定第一条 为了规范互联网平台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平台内经营者和从业人员涉税信息,提升税收服务与管理效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营造公平统一的税收环境,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互联网平台企…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国家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