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确认定家庭共有 保障“老有所居”
【基本案情】
胡某奎夫妇育有一子胡某强,潘某莉系胡某强配偶。2017年,胡某奎户家庭共有房屋被拆迁,获安置面积360平方米及各项补偿款共计56万余元。2018年至2020年间,胡某强、潘某莉使用拆迁房票及部分现金购买两套商品房,均登记于自身名下。胡某奎夫妇名下无房,长期租住在车库生活,现以其享有拆迁安置利益为由,请求确认对上述房屋享有份额。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拆迁房屋系胡某奎户家庭共有财产,由此转化而来的拆迁安置权益亦属家庭共有,胡某奎夫妇依法享有相应份额。胡某强、潘某莉使用房票及拆迁款购买案涉两处房屋,在无证据证明其他家庭成员有明确赠与意思的情况下,即使房屋登记在胡某强、潘某莉名下,本质上也属于代持家庭共有财产。结合胡某奎夫妇享有份额和年迈无房、生活困难等实际情况,依法判决登记于胡某强、潘某莉名下的其中一处房屋归胡某奎夫妇所有。
【典型意义】
本案系在家庭财产混同背景下依法保护老年人居住权益与财产权利的典型案例。法院在审理中贯彻民法典关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原则,依照家庭财产处分中“明示赠与”的证明标准,明确家庭成员代为处置共有财产并不改变财产共有性质,在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因财产登记在子女名下而剥夺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裁判充分考量老年人年迈无房、生活困难的现实状况,在分割方案上,综合考虑老年人贡献度、生活现状及基本生存需求,将房屋直接判归老年人所有,而非简单采用货币补偿方式,切实保障了其“老有所居”的基本权利,避免了老年人因诉讼陷入无家可归的困境,体现了司法对老年人基本生存权益的优先保护,也为类似家庭财产纠纷中如何平衡代际利益、贯彻实质公平提供了裁判指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