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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校学生课间休息玩耍被同学推搡受伤,损失谁赔?学校必然担责吗?

延边律师7个月前 (01-04)以案说法246
校园安全是学校、家长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未健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同学之间互相玩耍、相互游戏等行为,有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那么,当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学校必然担责吗?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课间休息时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

 校园安全是学校、家长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在日常生活中,由于未成年人的心智未健全,自我保护意识不够,同学之间互相玩耍、相互游戏等行为,有可能会造成人身损害。那么,当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责任该如何承担?学校必然担责吗?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学生课间休息时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


  初中生小王和小李是同班同学。2023年的一天,二人课间休息在操场玩耍时,小王抱住小李的脖子,小李将小王甩开时,致小王摔倒在地受伤。学校老师发现后随即电话联系小王家长送医救治,小王在医院住院治疗16天,花费22414.48元。


  事发后,小李家长通过学校向小王支付医疗费3000元。经鉴定小王左上肢损伤致尺桡骨骨折,其损伤所需护理期为60日,营养期为90日,小王为此花去鉴定费600元。学校通过银行向小王家长转款学平险报销费用共计5439元。


  因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小王及其父母诉至法院,请求学校、小李及其父母赔偿小王的各项损失。


  争议焦点


  小王父母:“小李言语攻击我家孩子在先,我儿子用手抓住他的上衣风帽,他扭身用力一摔,将我儿子推倒在地受伤,且我儿子是在学校受伤的,学校、小李及其父母都应该承担责任!”


  小李父母:“我们已支付3000元医疗费,小王家无权再向我们主张权利,小王在先实施攻击行为导致其受伤结果的发生,自身应承担全部责任。”


  校方:“学校制定了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校园监控设施运行正常,学生玩耍受伤在课间休息时间,事发时老师通过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置,通知家长将受伤学生送医,事发后又积极协助就医、协调赔偿,小王和小李属于学生个体间突发行为,学校无法预见并完全避免,学校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1.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学校作为教育、管理者,制订了较为健全的学校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了较为完善的校园安全设施,多次组织了校园安全教育活动,并配有专门值班人员通过校园监控及时预防和处置校园安全事故。在小王、小李发生肢体冲突时,学校值班老师发现异常情况后立即赶到现场处理,并联系家长将受伤学生送医治疗。


  本案损害系学生在自由活动期间瞬间发生且无法预见的行为所致,其突发性、偶发性超出学校常态防护措施的合理预见边界,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故学校对小王的受伤不应承担责任。


  2.小王、小李该承担什么责任?


  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因侵权导致公民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小王与小李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作为初中生,应具备一定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识别、辨别和认知能力。在学校课间休息期间,均应遵守学校安全、文明的活动规则要求。小王在操场对小李有肢体行为,其行为对矛盾的发生有一定诱因,致使自己在小李扭身甩开过程中摔倒受伤,其对自身受伤具有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小李作为小王同学,在操场课间休息活动时,对小王的肢体行为未能合理妥善处理,而是扭身用力一甩,将小王摔倒在地,对小王的受伤,小李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鉴于小李已经年满8周岁,是未成年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作为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经依法核算,小王各项损失含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共计35089.05元。


  结合事故的成因、各方的过错程度、行为及损害后果等因素,综合认定小王承担40%的责任,小李承担60%的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扣减小李父母已赔付的3000元,遂判决小李父母还应支付小王赔偿款18000余元。


  宣判后,小李父母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后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淘气顽皮虽属孩子天性,但不可逾越道德底线与法治红线,家长也不可以“他还是个孩子”为由推卸责任。教书育人虽属学校职责,但学校并非“无限责任主体”。


  本案通过厘清学校的责任边界,明确认定学校已尽到必要教育、管理职责和救助义务,判决结果摒弃“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的认知偏见,既有利于保障学校及其教职人员安心开展正常教学活动,又有利于督促家长认真履行好家庭教育主体责任,筑牢家校共护未成年人平安健康成长的安全防护网。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王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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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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