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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遭商险拒赔 法院:车主承担赔偿责任

延边律师11个月前 (12-05)以案说法379
随着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私家车跑滴滴、货拉拉已成常见现象。但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事故该如何赔付?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私家车投保非营运车辆商业三者险后从事货拉拉营运,发生事故后某保险公司以“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法院判决车主自行承…

随着共享经济蓬勃发展,私家车跑滴滴、货拉拉已成常见现象。但擅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发生事故该如何赔付?近日,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私家车投保非营运车辆商业三者险后从事货拉拉营运,发生事故后某保险公司以“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赔商业三者险,法院判决车主自行承担38万余元赔偿责任。

  2024年10月的一个夜晚,黄某某驾驶自家轻型栏板货车在某路口与行人陈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双方对事故负同等责任。经查,黄某某的货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但该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而黄某某在2024年6月至10月期间,多次通过“货拉拉”平台接单运货,均未告知某保险公司,事故发生时,投保车辆处于空车状态。

  事故发生后,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了死者家属18万余元,但拒绝赔付商业三者险。三方多次协商无果后,2025年3月,死者家属将黄某某及某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交强险以外的损失41万余元。

  庭审中,某保险公司辩称,黄某某擅自将非营运车辆用于营运,未通知某保险公司,显著增加了车辆危险程度,符合商业三者险免责约定,某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黄某某则认为,事故并非发生在运货途中,某保险公司理应赔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营运车辆相较于非营运车辆,运行里程更多、使用频率更高,事故概率明显上升,黄某某改变车辆用途的行为已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且未通知某保险公司,即便事故发生时为空车,车辆危险程度增加的事实并未改变,故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成立。

  法院一审判决黄某某赔偿死者家属38万余元。黄某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法官提醒:

  不少车主试图通过兼职营运补贴家用,但需注意非营运车辆投保后从事营运活动,属于改变车辆使用性质,会显著增加事故风险。保险合同的核心是风险与保费匹配。非营运车辆保费远低于营运车辆,若以低保费覆盖高营运风险,则违背公平原则。投保人若确需变更车辆使用性质,应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手续、调整保险方案,确保使用性质与保险合同约定一致,切勿为节省保费隐瞒车辆用途变化,一旦发生事故将面临商业险拒赔,最终得不偿失。同时应当注意,车辆是否构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需结合营运持续时间、接单次数、事故发生时状态等综合判断,但主动履行通知义务是避免拒赔风险的关键。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陈立烽 胡谨镳 江瑜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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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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