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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履职便利威胁商户强揽工程 物业经理犯强迫交易罪获刑十个月

延边律师6个月前 (11-19)刑事辩护170

 物业服务企业经理本应恪守服务业主、保障商户经营便利的职责,却利用履职便利,以故意刁难、设置障碍等方式威胁施压,强迫商户接受服务,不仅侵害商户合法权益,更破坏市场经营秩序。近日,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物业经理强迫商户接受装修服务案,以被告人张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凤台县某农贸市场于2024年4月建成完工后,该市场运营管理商将保安、保洁、外场搭建等物业服务承包给安徽某物业公司,张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掌握着商户装修手续审批、施工进场许可、经营配套服务等关键管理职权。业主或商户在找张某办理相关装修手续时,张某蓄意设置审批障碍,先后以“装修车辆不允许进场,只能使用推车”“装修开工手续办不下来,需要提供瓦工证、电工证等证件”等为借口,恶意拖延、不予盖章审批。同时,张某向商户明示或暗示,只有将隔层工程交由他施工,方可“顺利办理”手续、获得“便利”。其中,业主陆某在向张某索要店铺钥匙时,不仅被其以物业费未交、开工证明未办为由拒绝交付,更被张某直接威胁称若不将隔层装修交给张某做,今后手续难办、装修车辆不得进场。陆某害怕被打击报复,被迫同意将工程交予张某。另两名业主因未将隔层装修工程交给张某施工,开工申请表被其拖延十几天才盖章,施工期间更两次遭到无理停工。张某利用上述威胁手段承揽的隔层工程,均出现裂痕、塌陷等严重质量问题,导致两家商户被迫闭店,分别遭受5万元与6.3万元经济损失。此外,因经营环境受影响,市场内摊位陆续撤摊,导致整个农贸市场陷入停滞状态。案发后,张某赔偿部分店铺老板损失,并取得部分店铺老板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物业服务企业的核心职责是为业主及商户的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服务,而非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被告人张某作为物业服务企业负责人,利用为商户办理装修手续的履职便利,以“设置障碍、拖延审批”等威胁手段,迫使商户接受服务,造成商户重大经济损失且导致市场经营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综合考虑张某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以及其案发后积极赔偿损失、取得部分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张某表示服判。

来源:人民法院报 | 作者:周瑞平 苏迁 陈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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