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爱犬上“培训班”病亡,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延边律师9个月前 (11-07)以案说法258
主人送“毛孩子”去上“培训班”,本想着纠正狗狗的生活习惯,不料却接到了爱犬突然死亡的噩耗。悲痛之余,主人将培训机构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

主人送“毛孩子”去上“培训班”,本想着纠正狗狗的生活习惯,不料却接到了爱犬突然死亡的噩耗。悲痛之余,主人将培训机构告上了法庭……近日,江苏省无锡市新吴区人民法院江溪法庭在江陂社区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一起因宠物死亡引发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目前,判决已生效。



  2023年9月,姚某花费4100元购买了一只阿拉斯加犬。2024年7月,姚某将阿拉斯加犬送到某宠物生活馆进行生活训练。双方签订训练协议,约定训练周期为45天,姚某向某宠物生活馆支付了训练费4800元。姚某希望通过培训,能让自己的宠物有一个更好的生活习惯。协议签订当天,阿拉斯加犬就被送进训练基地。

  训练期间,姚某通过双方建立的微信群了解犬只的训练和适应情况。2024年9月1日,姚某突然接到训练机构负责人的电话,说阿拉斯加犬中暑了,正被送往宠物医院抢救。当姚某赶到宠物医院时,阿拉斯加犬已因抢救无效死亡。姚某十分伤心,他认为宠物生活馆明知阿拉斯加犬属于不耐高温的犬种,没有采取必要的降温防中暑措施,导致犬只因中暑死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姚某要求宠物生活馆退还培训费4800元和赔偿自己购买犬只、养育犬只的费用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万余元。

  宠物生活馆对此不认同:“狗狗的生活场所全部安装了空调,24小时都开着,这样还中暑,不是我们的问题,是小狗本身抵抗力、免疫力不足的问题,我们的训练人员在发现小狗有问题后马上就把它送去了医院,我们该尽的责任都尽到了。”因协商未果,姚某将某宠物生活馆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与某宠物生活馆签订的训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协议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姚某将犬只交付给某宠物生活馆时系健康的状态,犬只死亡时正处于某宠物生活馆的管理和控制之下,根据宠物医院出具的就诊报告可以证明犬只死亡是因中暑所致。宠物生活馆作为专业的宠物饲养和训练机构,在明知案涉犬只为阿拉斯加犬具有不耐高温特性的情况下,未能在训练期间尽到合理的防范措施和更高的注意义务来保证犬只的安全,结合犬只训练期间处于夏季,气温较为炎热,可以认定犬只中暑死亡系因某宠物生活馆管理不当、照顾不周所致,故应当赔偿姚某相应损失。

  法院认为,因某宠物生活馆的原因导致犬只死亡,双方签订的训犬协议的合同目的未能实现,某宠物生活馆构成根本违约,应当退还姚某训练费并赔偿犬只的购买费用。因姚某主张的饲养犬只的费用是维持犬只生存生活的必要性消费支出,与某宠物生活馆的违约行为无关,某宠物生活馆无需赔偿。据此,法院判决某宠物生活馆退还姚某训犬费4800元及利息损失,以及赔偿损失2000元,驳回姚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赔偿与否要看宠物是否具备人格象征意义

  近年来,涉宠物死亡的损害赔偿纠纷中,宠物饲养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情形较为普遍。在认定宠物是否为人身意义的特定物时,一般考虑宠物是否已被长期饲养且已成为饲养人的生活依托或精神寄托,如宠物属于因情感联系强烈而具备情感价值的物品,承载着饲养人的人格尊严和特殊情感时,饲养人因宠物死亡而产生严重精神损害的,有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涉犬只属于姚某的财产,只有在具有特殊人格象征意义的宠物受损时才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承办法官陈莹表示,本案中,某宠物生活馆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在案涉协议签订前,姚某的妻子就曾向某宠物生活馆提出将犬只送养,且诉讼中姚某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饲养的犬只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因犬只的死亡造成严重的精神损害,故对姚某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当下宠物经济逐渐兴起,其中宠物寄养、宠物培训行业如火如荼发展,宠物培训机构作为具有专业宠物养护管理知识的机构,对宠物寄养、培训期间的健康安全应当尽到谨慎照料、妥善保管的义务,更应提高服务水平,加强规范管理和操作。

  同时,陈莹在此提醒各位“铲屎官”,宠物培训前应当审慎选择合格的培训机构,实地了解培训机构场地,并与其签订书面协议,写明宠物在训练期间出现问题时的归责情况。宠物也是我们的家人,主人在选择相应服务时应更加审慎。

  本报记者 罗莎莎

  本报通讯员 刘立群 谭晋怡

  来源:法治日报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410

分享给朋友:

“爱犬上“培训班”病亡,诉求精神损害赔偿未获支持” 的相关文章

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占用耕地建房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  耕地保护  卫星遥感比对  无人机数字建模  技术支撑体系【技术要点】耕地是重要的土地资源,当前农村乱占耕地建房现象具有普遍性,针对该类案件线索发现难、地形复杂、隐蔽性强、证据固定难等问题,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运用卫星遥感数据和耕地矢量图斑数据进行对比,筛查发现线索,并通过无…

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失火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樱桃种植现场指导  综合救助帮扶体系【基本案情】被救助人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均系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樱桃种植农户,李某林失火案被害人。2022年6月,李某林在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建造樱桃大棚,并在大棚内安装监控设备。施工中,李某林违规将线路…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实施就医挂号无障碍适老化改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无障碍适老化  就医挂号  公开听证  系统性治理【要旨】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因不适应挂号方式面临就医挂号难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通过系统性治理畅通、拓宽就医挂号渠道,推动完善就医无障碍环境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的…

某燃气公司与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突破就案办案局限,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某燃气公司中标政府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在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与县住建局签订《中标协议》。后县住建局发出《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终止本次招标。燃气公司诉请撤销《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并判令县住建局协助其与县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燃气公司不服,向广东省…

浙江省衢州市人民检察院诉龙游某汽车租赁服务部、李某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依法追究造成排气装置不合格及放任相关机动车上路导致大气污染行为的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3月至5月期间,李某先后从龙游某汽车租赁服务部(以下简称某汽车租赁部)租赁12辆小轿车,在其自营的汽修店中更换劣质三元催化器后,将车辆归还并将原车三元催化器出售牟利。某汽车租赁部发现上述车辆三元催化器被改装后,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并未停用涉案车辆。立案后,公安机关发现涉案…

“天然蛋白酶3”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关于整体技术方案的秘密性认定

【案号】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终2913号、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鄂01知民初707号〔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与武汉博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孙某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基本案情】新西兰艾某诊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艾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称,其系从人体血液中性粒细胞的嗜天青颗粒中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