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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破“学生出事学校必担责”误区, 支持学校正常教育教学 ——符某诉陈某某、某小学等健康权纠纷案

延边律师12个月前 (11-04)以案说法330
基本案情符某与陈某某系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事发时均为11周岁。在某日自习课上课铃响起之际,陈某某在返回教室途中意外被撞倒。陈某某误认为此次意外系符某故意为之,遂径直走向符某座位后方,要求符某道歉。交涉过程中,陈某某用手从后方推搡符某头部,致使符某头部撞向课桌,牙齿受伤出血。值班老师进入教室后发现符…

基本案情

符某与陈某某系某小学六年级同班同学,事发时均为11周岁。在某日自习课上课铃响起之际,陈某某在返回教室途中意外被撞倒。陈某某误认为此次意外系符某故意为之,遂径直走向符某座位后方,要求符某道歉。交涉过程中,陈某某用手从后方推搡符某头部,致使符某头部撞向课桌,牙齿受伤出血。值班老师进入教室后发现符某受伤,当即安排符某、陈某某以及目睹事件经过的同学前往班主任办公室接受问询处理。事发后,学校组织双方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了多次调解,期间陈某某家属和学校老师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但因后续治疗费用过高导致未达成赔偿协议。后符某诉至法院,要求陈某某及其监护人、某小学及校方责任险投保单位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

裁判理由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而提起侵权之诉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应举证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否则学校依法不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陈某某与符某均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已具备与之年龄相当的认知和判断能力。陈某某用手从后面推符某的头部,是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陈某某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上课铃刚响起时,此时值班老师尚未来得及从办公室到达教室,且该案具有偶发性和不可预见性。结合查明事实,某小学在日常管理中,已通过多种方式对学生进行纪律规范和安全教育,并第一时间采取送医救治、通知监护人等措施,切实履行了应尽的管理和救助职责。符某及其监护人并未举证证明某小学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综上,法院认定某小学及某保险公司在本案中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依法判决由陈某某的监护人赔偿符某各项损失19,000余元,并驳回了符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近年来,校园安全问题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人民法院从事前预防、事中处理、事后应对三方面确认学校已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依法判决学校不承担侵权责任,既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又提醒广大家长应当切实履行作为未成年人保护“第一责任人”的应尽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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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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