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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生前欠款,儿子前妻均不认账

延边律师1年前 (2025-10-29)以案说法358
在传统观念里,“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对“父债是否应由子来还?”这一疑问作出了回答。陈某家住枣阳市七方镇,因家庭困难,自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士经营的农资店…

在传统观念里,“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在司法实践中,如果还没还清债务,债务人就去世了,是人死债消,还是父债子还?近日,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对“父债是否应由子来还?”这一疑问作出了回答。

陈某家住枣阳市七方镇,因家庭困难,自2009年3月起,一直在沈女士经营的农资店赊购化肥、种子等,待粮食出售后支付欠款。截至2023年5月,双方经结算,陈某还欠沈女士的化肥、种子款共计23124元,并向沈女士出具了欠条。

怎奈人有旦夕祸福,两个月后,陈某因病死亡。沈女士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遂持欠条找到陈某的儿子小陈,要求其偿还欠款。

小陈认为,欠条上的名字是不是父亲签的无法确认,拒绝还钱。

于是,沈女士又联系到了陈某的前妻胡某。胡某告诉沈女士,她和陈某早在2008年6月已离婚,该欠款并非夫妻共同债务。

农资店主将债务人的亲属告上法庭

多次交涉无果后,2024年7月,沈女士一纸诉状将小陈、胡某诉至枣阳法院七方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陈某欠下的化肥、种子款等23124元。

法庭上,沈女士诉称,陈某赊购化肥、种子,是经张某的介绍才同意的。陈某每次赊购化肥、种子,都在原告的记账本上签字为证。陈某死后,沈女士对其赊购的化肥、种子款做了最后结算,累计欠款23124元,有陈某本人书写的欠条为证。沈女士认为,小陈作为陈某的儿子,继承了陈某的遗产,依法应当偿还陈某生前的债务,付清欠款。

针对沈女士的起诉,小陈作了四点答辩意见。他认为,一是原告出示的欠条上有改动,没有法律效力;二是赊种子、肥料应当有明细,但原告没有提供,欠款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三是其父亲生前赊欠的化肥、种子,有的是从原告处买的,有的是从别处买的,不能确认是否都是欠沈女士的;四是其母亲与父亲几年前就已离婚,欠款与她无关。

法院:债务人的儿子需在继承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生前债务

胡某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法官听取双方陈述,对相关证据进行了核实。

法官经审理认为,陈某因经营耕地需要,在原告处购买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共计欠款23124元,有其出具的欠条为证,予以采信。

法官认为,陈某去世后,其房产等财产由其子小陈继承和管理,该遗产数额高于该欠款数额,小陈应在继承和管理的财产范围内,清偿其父陈某生前的债务。

法官同时认为,胡某与陈某早已离婚,该笔债务不是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原告要求胡某承担责任,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据此,法官一审判决被告小陈偿付原告沈女士农资款23124元;驳回沈女士的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法官明法析理,小陈认可了判决内容,并于近日将欠款全部还清。

观察思考

“父债子还”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欠债还钱,这是做人的基本诚信。但‘父债子偿’,只是古代的一种说法,并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承办法官张家政说,父与子是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根据合同的相对性,负有还款义务的主体是债务人。

法官表示,需要注意的是,债务人死亡并不意味着债务必然“消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规定,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也就是说,债务人去世后,继承人要在继承的遗产实际价值内承担被继承人税款及债务的清偿义务,放弃继承的可以不负责偿还债务。关于放弃遗产继承,法律规定一定要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法官表示,“父债子还”是一种有限清偿责任,而非无限清偿责任,即继承人仅在接受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清偿义务,对于超出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不负清偿责任。当然,如果继承人自愿偿还超过所得遗产实际价值的债务,法律对此也并不进行干预,这属于继承人的权利自治,但继承人清偿后,也不得以限定继承原则为由请求返还。

法官认为,本案中,小陈没有放弃继承权,实际继承了父亲陈某的房产,管理了父亲名下田地,且财产数额高于欠款,其应当对父亲生前未了结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总之,“父债子还”“子债父还”,这其实彰显的是一种诚信理念,在法律上并无此规定。本案中,被告小陈听了法官的释法明理后,能够主动履行判决义务,体现了一种诚信与担当。(梁军)

来源: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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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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