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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律师】约定管辖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法院:以签约时地址为准

协议管辖条款一经订立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因事后住所地迁移而当然变更。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查一起企业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以起诉不符合协议管辖约定为由,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起诉。该案后经宣城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2022年,沈某与安徽某化工公司签订《企业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安徽…

协议管辖条款一经订立即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不因事后住所地迁移而当然变更。近日,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审查一起企业承包经营权合同纠纷案件,以起诉不符合协议管辖约定为由,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原告起诉。该案后经宣城市中院二审裁定维持原裁定。

  2022年,沈某与安徽某化工公司签订《企业经营权承包合同》,约定安徽某化工公司将公司全部经营权发包给沈某。合同第十七条同时约定,因合同引发的争议,由承包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产生合同纠纷,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确认案涉承包合同自2023年5月23日解除。

  2026年7月,沈某以其经常居住地在宁国市为由,向宁国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安徽某化工公司返还其承包经营期间出资购置的资产设备,并赔偿新增在建工程投资款及相应资金占用利息。

  法院审查查明,沈某自述自2022年3月15日起在宁国市居住,但依据此前杭州市某区法院、杭州市中院作出的生效裁判文书,案涉承包合同签订之时,沈某住所地为杭州市某区,并非宁国市。

  法院审理认为,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发生变动的,除当事人另有特别约定外,应当以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确定管辖法院。本案管辖条款约定承包人所在地法院管辖,签约时沈某住所地在杭州市某区,故本案依法应由杭州市某区法院管辖,宁国市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据此,宁国市法院裁定对沈某的起诉不予受理。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强制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明确,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协议管辖是当事人基于自愿作出的程序约定,一经签署即具有约束力。当事人仅以起诉时住所地发生迁移为由,主张变更管辖法院,没有法律依据。民商事主体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审慎协商管辖条款,准确预判争议解决渠道,避免因住所地变动产生管辖争议,徒增诉讼成本。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戴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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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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