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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刑事律师】某甲与某建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某甲与某建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关键词】检察技术支持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举证责任分配 检察技术人员出庭 和解【基本案情】某甲是一项“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某甲以某建工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了涉案专利为由,起诉至北京知识产…

某甲与某建工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裁判结果监督案

【关键词】

检察技术支持 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举证责任分配 检察技术人员出庭 和解

【基本案情】

某甲是一项“古建彩绘的制作方法”发明专利(以下简称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涉案专利目前处于有效状态。某甲以某建工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了涉案专利为由,起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某建工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其经济损失人民币60万元及合理支出1万元,同时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申请和司法鉴定申请。

一审中,某甲提交了某建工公司建筑物外观、彩绘图案照片打印件及某建工公司住所地信息等证据,并以其本人及其诉讼代理人难以进入某建工公司获取与古建彩绘制作方法有关的证据为由向法院提交《证据保全申请书》和《司法鉴定申请书》。2019年5月29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一审民事判决,认为某甲未能提交可靠的初步证据证明某建工公司有较大可能使用了其专利方法,因此认定该公司侵犯其涉案专利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判决驳回某甲的诉讼请求。

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中,某甲另提交了其他两份侵犯涉案专利的民事侵权案判决书及司法鉴定书,拟证明另案法院取证并经司法鉴定,最终均认定与本案相同的情形构成侵权,以印证本案有较大可能构成侵权。同时,某甲主张其向一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和证据保全申请,一审法院未予准许,构成程序违法。

2021年5月11日,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为一审审理期间,某甲并未提供初步证据证明涉案建筑外墙彩绘图案系某建工公司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作完成,故一审法院未进行证据保全并认定某甲关于某建工公司侵害其涉案专利权的主张缺乏基本事实依据并无不当,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某甲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2021年12月16日,其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

【检察机关履职情况】

某甲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如下调查核实工作:一是审查了相关类案判决及鉴定报告。经查明,某甲认为某遗产文化研究院及某建筑公司、某温泉公司侵犯涉案专利权,并分别提起诉讼。该两案中,法院均依某甲申请委托了司法鉴定。在某甲诉某遗产文化研究院侵犯专利权一案中,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被诉侵权产品与某甲提供的样品系同一种采用丝网印刷的方式制作。在某甲诉某建筑公司、某温泉公司侵犯专利权一案中,二审判决认为,某甲的方法发明专利系由方法步骤构成,鉴于某温泉公司的施工过程在某甲发现时已经结束,此时应当由两被告公司就其在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方法步骤不同于涉案专利记载的内容承担举证责任。因两被告公司未能提交相应证据,应当推定其使用的图案彩绘方法与涉案专利相同。二是依职权开展鉴定并进行现场取证。在核实涉案建筑彩绘图案仍然存在后,检察机关依职权对某建工公司涉案建筑彩绘图案是否系采用丝网印刷方式形成进行鉴定,并组织鉴定人员进行三维现场勘验取证。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意见:某建工公司建筑门楼彩绘花纹图案为丝网印刷形成。

2024年11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认为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失当,适用法律错误。主要理由:1.法院未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本案涉案彩绘图案附着于某建工公司管理使用的建筑物上,某甲一审已经举示某建工公司建筑物外观、彩绘图案照片等初步证据,但某甲及其诉讼代理人客观上难以自行进入调查收集证据,应属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情形,符合人民法院依申请调查收集证据的情形,但法院未依某甲申请调查收集证据。2.二审判决举证责任分配失当。本案涉及方法发明专利,专利所涉方法步骤的实施一般在被诉侵权人管理、控制的场所内完成,一经完成,权利人通常难以直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其专利所保护的方法步骤,仅能通过被诉侵权产品来判定其专利是否被侵害。结合本案图案比对情况、关联案件查明情况及某建工公司自认其是涉案建筑使用人但在诉讼中却有意隐瞒建筑所有人情况,可以合理推断被诉侵权产品经由涉案专利方法制作的可能性较大,鉴定意见也进一步印证了上述推断。故某甲已尽到合理努力,本案符合举证责任转移条件,应由某建工公司举证证明涉案建筑彩绘图案并非使用涉案专利方法制作。二审判决未对涉案证据进行保全存在不当,且举证责任分配失当,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开庭中,检察机关申请鉴定人员出席再审法庭,并在庭审中对鉴定过程、鉴定依据、鉴定意见等进行演示和说明,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意见均无异议。2025年1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

【典型意义】

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中,侵权行为一旦完成,权利人通常难以直接证明被诉侵权人使用了其专利所保护的方法步骤,仅能通过被诉侵权产品来判定其专利是否被侵害。若被诉侵权产品由被诉侵权人实际控制、管理,权利人更难以自行调查取证。在办理方法发明专利侵权案件中,检察机关应着重审查举证责任分配是否适当,必要时积极行使调查核实权,通过检察技术人员参与办案、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案件关键技术事实,破解权利人“举证难”“技术事实认定难”的痛点,为精准监督夯实事实基础。同时,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对相关技术事实的查明进行充分说明,既可以帮助法庭准确理解相关专业问题的技术逻辑,也有助于当事人清晰认知侵权事实的技术依据,提升检察机关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实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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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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