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律师】货车遗洒致人受伤 保险公司被判赔偿
当前,货运物流行业蓬勃发展,道路货物运输频次持续攀升,运输过程中货物遗洒、飘散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对此,不少保险公司常以污染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2026年6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货车货物单纯物理遗洒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污染免责范畴,判令保险公司依法承担…
当前,货运物流行业蓬勃发展,道路货物运输频次持续攀升,运输过程中货物遗洒、飘散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也时有发生,对此,不少保险公司常以污染免责条款为由拒赔。
2026年6月,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明确货车货物单纯物理遗洒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污染免责范畴,判令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付责任。
2024年10月,因车载货物固定不牢,罗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在行驶途中,部分货物掉落散落路面。半小时后,李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该路段,因避让不及,碾压散落货物后摔倒,造成右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司法鉴定,李某伤情构成十级伤残。
交警部门调查后认定,罗某因载运货物固定不牢,物品遗洒路面,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
事后,李某将罗某及承保其车辆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各项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主张,事故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污染免责”情形,即被保险机动车在正常使用或发生事故时,因油料、尾气、货物或其他污染物泄漏、飞溅、排放、散落等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货车货物物理性遗洒引发的交通事故,是否适用保险合同污染免责条款。法院认为,涉案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晰、程序合法、责任划分客观准确,依法予以采信。
法院指出,《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禁止车辆装载物掉落、遗洒、飘散,立法目的是防范货物脱离车辆引发道路通行安全隐患,对应的是物理性通行风险,损害后果多为车辆、人身物理损伤。而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污染免责”,核心指向油料、货物等物质泄漏、飞溅引发的化学性污染风险,会造成财产污损变质、环境破坏或特殊人身健康损害,二者在风险性质、危害机理、损害后果上存在本质区别。
本案中,货物散落造成路面通行障碍,无任何化学污染及次生污染损害,保险公司将单纯货物物理散落纳入污染免责范围,属于不当扩大格式免责条款的适用范围。同时,案涉免责释义内容置于条款末尾,保险公司未通过加粗、标色等醒目方式向投保人履行提示义务,亦未就该扩大化免责内容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解释说明。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据此,法院认定相关污染免责条款对双方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上,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向李某赔付30万余元,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承办法官提醒,守法运输既是对自身权益负责,也是对他人的生命安全负责。
驾驶人出车前务必仔细检查货物的捆绑、遮盖是否牢固,严禁超载超限车辆上路行驶,行车途中应谨慎驾驶,尽量避免急刹车、急转弯等不当操作。运输途中如不慎发生货物遗洒,驾驶人应立即安全停车,妥善处理或报警求助,切勿“一走了之”,给后方车辆、行人带来交通安全隐患。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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