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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解技术信息“同一性”认定难题,以法治力量护航企业创新发展 ——袁某、汪某侵犯商业秘密案

【关键词】侵犯商业秘密罪 原始创新保护 生物医药 追赃挽损【案例摘要】在办理某民营企业人员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广东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科学审计研发成本并准确认定损失数额,将实质性挽回民营企业损失置于办案重中之重,有力维护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社会价值。该案成…

【关键词】

侵犯商业秘密罪 原始创新保护 生物医药 追赃挽损

【案例摘要】

在办理某民营企业人员侵犯商业秘密案中,广东检察机关开展知识产权检察综合履职,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科学审计研发成本并准确认定损失数额,将实质性挽回民营企业损失置于办案重中之重,有力维护民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成果和社会价值。该案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三条、第七十四条规定精神,检察机关通过加大对创新成果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企业自主创新提供有力保障。

【基本案情】

某生物医药公司深耕创新药物十余载,在肿瘤免疫双抗领域取得全球领先优势。2013年6月至2014年9月,袁某就职于该公司,参与公司“某人源化抗体”研发及设计。2014年8月、2015年9月,袁某违反《保守公司机密承诺书》约定,将上述人源化抗体的氨基酸序列信息改造后通过电子邮件发送给汪某。2015年10月,袁某、汪某明知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尚未公开,仍使用该信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同年12月,上述氨基酸序列信息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申请向社会公布。经鉴定,某生物医药公司研发的人源化抗体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袁某、汪某申请的专利与公司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经审计,某公司上述技术秘密涉及项目研发成本共计2331万余元。案发后,汪某、袁某先后与公司签订《和解协议》,陆续将涉案专利返还公司,各赔偿公司损失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一区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后,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厘清生物医药技术“同一性”认定难题。针对二人对获取的信息进行“改造”后申请专利的情形,检察机关主动联系司法鉴定机构,了解生物医药领域技术信息的特点,明确该领域技术信息“实质相同”的认定原则,即结合技术构思、核心特征、实现路径、功能效果等是否相同或实质等效作为“同一性”的判断标准,准确认定二人申请专利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技术信息实质相同。二是精准认定权利人损失数额。涉案商业秘密因二人的犯罪行为而被公众所知悉,该项商业秘密尚在研发阶段未实际投入生产,无法计算实际收益损失,故以研发成本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在计算研发成本时,根据不同项目,采取不同的计算方式来计算损失数额。三是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多次听取权利人意见,积极引导权利人实质性参与诉讼全过程。检察机关强化释法说理,促使袁某、汪某认罪认罚,主动返还涉案8个专利,赔偿损失并与权利人达成和解。此举保障某生物医药公司50亿美元海外许可权益,后以涉案专利为基础研发的5款抗癌新药被纳入医保目录,惠及更多患者。

一区检察院以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对被告人袁某、汪某提起公诉。2026年1月9日,法院作出判决,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被告人袁某、汪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商业秘密是企业保持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创新的重要资产,生物医药等新兴领域商业秘密保护的复杂性尤为明显。本案中,检察机关精准认定技术信息“同一性”,破解非实质性修改技术信息规避追责的难题,向市场传递了违法必纠的强烈信号。同时,鼓励企业持续投入研发、大胆创新,彰显了检察机关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关键核心技术等犯罪,激发各类经营主体创新动力,护航企业创新发展的决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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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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