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小区地锁绊倒行人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延边律师2周前 (07-16)以案说法42
小区单元门口作为行人日常高频通行区域,本该保持畅通无阻。然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此区域设置地锁、隔离桩等障碍物,且未配套警示标识与防护措施,形成潜在“陷阱”。过往行人稍有不慎,便可能绊倒摔伤。一旦事故发生,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究竟何在?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

小区单元门口作为行人日常高频通行区域,本该保持畅通无阻。然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此区域设置地锁、隔离桩等障碍物,且未配套警示标识与防护措施,形成潜在“陷阱”。过往行人稍有不慎,便可能绊倒摔伤。一旦事故发生,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究竟何在?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划分双方责任,给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

  2025年8月上午,王某到新野县某小区访友,步行至单元入户大厅时,双手拎物快步通行,被通道内处于放倒状态的地锁绊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十余天,共计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经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王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地锁由涉案物业公司安装在单元楼入户必经人行通道,属于居民、访客高频通行区域,该设施客观占用通行空间,形成安全隐患。物业未对地锁设置警示标识,亦未及时排查、消除地面障碍物风险,日常安全管理缺位,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其双手拎物、快速行走,未仔细观察路面路况,自身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新野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结合事故成因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原告王某、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案涉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因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保险合同先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小区公共通行区域属于法定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负有隐患排查、风险提示、安全防护的法定职责。在人行主干道、单元门口等通行要道私自加装地锁、隔离桩等障碍物,本身就不符合安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规整设施、未设置警示、未消除通行风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自我安全注意义务是人身安全的首要防线。行人在公共场所通行时,应时刻观察周边路况,避免因负重遮挡视线、快速赶路、分心疏忽引发意外。本案中,事故系物业管理疏漏与当事人自身过失共同造成,属于典型的混合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双方均分责任,既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履职、严守安全管理底线,也引导公众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兼顾法理与公平。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常态化开展园区安全隐患排查,严禁在人行通道、入户门口等公共通行区域违规设置障碍物。确需设置限位设施的,需远离人行区域,并配套醒目警示标识,定期巡查维护,及时消除绊倒、摔伤等安全隐患,杜绝管理缺位引发的侵权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足额投保公众责任险,以便规避风险。发生致人损害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理赔定损,妥善处理伤者赔偿事宜,减少矛盾纠纷。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介入核实事故情况,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兜底作用,高效化解侵权纠纷。

  广大群众日常出行务必谨慎慢行,负重、赶路时更要留意脚下路况及周边环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如因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人身受损,应及时留存现场照片、就医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武毅 王汉佳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317

分享给朋友:

“小区地锁绊倒行人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的相关文章

某石化集团等10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案 ——实质合并重整护航民营企业走出国门

基本案情 某石化集团是一家在广州注册成立的民营企业,曾连续四年蝉联中国企业500强,核心资产为在刚果共和国投资的“一带一路”重点项目某油田。受国际油价波动影响,公司流动性困难,无力偿还到期债务,油田开发停滞。2023年7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受理某石化集团重整一案并指定管理人。2023年10月…

“某牛”字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登记注册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字号行为的认定

【案号】 最高人民法院(2024)最高法民再224号〔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牛王(山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项某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某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牛公司)在第9类插座等商品上具有多个“某牛”驰名商标,“某牛(电器)”企业商号被多次认定为浙江省知名商号。某牛公司成…

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失火案被害人 重大财产损失 樱桃种植现场指导 综合救助帮扶体系【基本案情】被救助人徐某福、刘某山等15人,均系辽宁省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樱桃种植农户,李某林失火案被害人。2022年6月,李某林在大连市金普新区某街道某村建造樱桃大棚,并在大棚内安装监控设备。施工中,李某林违规将线路铺设在…

网络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游戏交易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6315号〔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系某知名游戏的运营商,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岩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案——善用失信惩戒宽限期,让“强制腾房”变“续租多赢”

【基本案情】 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龙岩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生效民事判决,判令龙岩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厂房占有使用费,腾空厂房并返还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1月,福建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建省连城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连城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破产清算案——府院联动助推僵尸企业“绿色出清”

【基本案情】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主要经营农药生产、研发,农业技术推广服务及农药、化肥的零售等业务。近年来,由于市场竞争和经营管理不善,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停止生产经营,陷入债务危机。2022年2月,公司职工陈某生等人对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提起诉讼并调解。后因湖南某生物工程公司无可供执行财产,陈某生等人以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