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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地锁绊倒行人致十级伤残,谁来担责?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7-16)以案说法82
小区单元门口作为行人日常高频通行区域,本该保持畅通无阻。然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此区域设置地锁、隔离桩等障碍物,且未配套警示标识与防护措施,形成潜在“陷阱”。过往行人稍有不慎,便可能绊倒摔伤。一旦事故发生,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究竟何在?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

小区单元门口作为行人日常高频通行区域,本该保持畅通无阻。然而,部分物业服务企业在此区域设置地锁、隔离桩等障碍物,且未配套警示标识与防护措施,形成潜在“陷阱”。过往行人稍有不慎,便可能绊倒摔伤。一旦事故发生,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边界究竟何在?近日,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依法划分双方责任,给类似问题提供了参考。

  2025年8月上午,王某到新野县某小区访友,步行至单元入户大厅时,双手拎物快步通行,被通道内处于放倒状态的地锁绊倒受伤。事故发生后,王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住院治疗十余天,共计支出医疗费一万余元。经鉴定,王某的损伤构成十级伤残。因赔偿协商未果,王某将小区物业公司及物业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地锁由涉案物业公司安装在单元楼入户必经人行通道,属于居民、访客高频通行区域,该设施客观占用通行空间,形成安全隐患。物业未对地锁设置警示标识,亦未及时排查、消除地面障碍物风险,日常安全管理缺位,未尽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同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第一责任人。其双手拎物、快速行走,未仔细观察路面路况,自身疏忽大意,对事故发生亦存在过错。

  新野县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关于公共场所管理人安全保障义务的规定,结合事故成因及双方过错程度,依法判决原告王某、被告某物业公司对案涉损害后果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因物业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有公众责任险,事故属于保险理赔范围,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依保险合同先行赔付,超出保险限额部分,由物业公司自行承担。

  法官说法:

  小区公共通行区域属于法定公共场所,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管理人,负有隐患排查、风险提示、安全防护的法定职责。在人行主干道、单元门口等通行要道私自加装地锁、隔离桩等障碍物,本身就不符合安全管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规整设施、未设置警示、未消除通行风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自我安全注意义务是人身安全的首要防线。行人在公共场所通行时,应时刻观察周边路况,避免因负重遮挡视线、快速赶路、分心疏忽引发意外。本案中,事故系物业管理疏漏与当事人自身过失共同造成,属于典型的混合过错责任。法院判决双方均分责任,既督促物业公司依法履职、严守安全管理底线,也引导公众提高自我防护意识,兼顾法理与公平。

  法官提醒:

  物业服务企业要切实履行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常态化开展园区安全隐患排查,严禁在人行通道、入户门口等公共通行区域违规设置障碍物。确需设置限位设施的,需远离人行区域,并配套醒目警示标识,定期巡查维护,及时消除绊倒、摔伤等安全隐患,杜绝管理缺位引发的侵权纠纷。

  物业服务企业及时足额投保公众责任险,以便规避风险。发生致人损害事故后,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配合理赔定损,妥善处理伤者赔偿事宜,减少矛盾纠纷。保险公司接到出险报案后,应及时介入核实事故情况,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在责任限额内履行赔付义务,充分发挥保险风险兜底作用,高效化解侵权纠纷。

  广大群众日常出行务必谨慎慢行,负重、赶路时更要留意脚下路况及周边环境,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如因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导致人身受损,应及时留存现场照片、就医记录、鉴定报告等证据,通过法律途径依法维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武毅 王汉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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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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