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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拒绝公司调整工作地点被解除劳动关系,能要求赔偿吗?

延边律师4个月前 (07-06)以案说法153
李某2016年入职某销售公司,从事售后类工作。2024年,公司调整其工作地点。李某认为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与之前的工作地点相比,与其住所距离较远,拉长通勤时间,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属于通过强行变更工作地点的方式变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此后未按时到新工作地点工作,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

李某2016年入职某销售公司,从事售后类工作。2024年,公司调整其工作地点。李某认为变更后的工作地点与之前的工作地点相比,与其住所距离较远,拉长通勤时间,公司的行为构成对劳动合同内容的重大变更,属于通过强行变更工作地点的方式变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故此后未按时到新工作地点工作,并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4年,因原经营场所租赁合同到期,该公司向全体员工发送《公司搬迁通知》,告知全体员工因门店房租到期,公司基于实际经营需要整体搬迁,搬迁后工作地点位于同市不同区,考虑到搬迁对员工通勤带来不便,公司每日缩短工作时间1小时,并按300元/月标准,额外向通勤受影响的员工发放交通补贴。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公司变更工作地点是基于公司发展和成长规划,行使用工自主权,就工作地点的变更已向包括李某在内的员工予以合理说明,并非仅针对李某一人。针对搬迁行为导致的员工通勤不便问题,搬迁后的工作地点与原先工作地点仍在同市,员工仍可通过公交、地铁通勤,搬迁并未产生距离遥远、无法通过公共交通工具出勤的情形,公司亦做出了调整工作时间、发放交通补贴等补偿措施。且经营场所的整体搬迁不同于公司对员工的岗位调动,并非必须与员工协商一致才能进行。若员工认为公司地点的搬迁对其工作生活造成不便,有权选择和公司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而非以拒不到岗的方式处理。


 综上,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李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诉讼请求,对其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诉请依法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宣判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适当调整,是行使用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也是其针对瞬息万变的市场环境,开展正常经营的重要方式。用人单位行使用工自主权亦不能肆意而为,应坚持合理、正当的原则,充分考量劳动者生活和工作实际需求,主动采取措施缓解调整工作地点给劳动者带来的不便,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劳动者亦应正确理解合同履行的灵活性,不应将用人单位基于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作出的变更工作地点等管理行为,片面、随意解读为恶意违约。若对此有异议,也应秉持理性态度,通过沟通协商等合法途径寻求救济,切勿以无故缺勤、拒绝到岗等方式处理问题。


 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建立,离不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相互理解。劳动者踏实做好本职工作,用人单位进行有温度的管理,双方以包容之心妥善化解分歧,方能共同营造良好的职场环境。


来源: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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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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