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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贪污、受贿、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案 ——制发司法建议,促推国有企业规范运营

延边律师3个月前 (06-22)以案说法109
     【简要案情】 2016年1月,河北省某市政府批准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某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下设四支子基金,其中之一农业股权投资基金10亿元。同年5月,该市政府决定组建农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专门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同年8月,负责农业股权投资…

     【简要案情】

  2016年1月,河北省某市政府批准设立总规模50亿元的“某市农业产业发展引导基金”,下设四支子基金,其中之一农业股权投资基金10亿元。同年5月,该市政府决定组建农业股权投资基金公司,专门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的经营管理。同年8月,负责农业股权投资基金经营管理的某通公司注册成立,经该市财政局推荐,被告人刘某任某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2016年10月至2021年,刘某在某通公司投资前,未经董事会必要程序,擅自决定拟投资企业名单,未对被尽调企业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并在投资后管理工作中发现存在风险时,未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降低风险,为掩盖问题、规避责任,擅自决定修改投资协议内容。刘某的前述滥用职权行为导致某通公司1.9亿余元投资资金及收益无法追回。

  另查明,2017年至2022年,被告人刘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公款6万余元,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55万余元。

  【裁判结果】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滥用职权的行为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刘某还构成贪污罪、受贿罪,依法应数罪并罚。据此,对刘某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一审宣判后,刘某未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在对被告人刘某依法惩处的同时,发现案涉国有公司“三重一大”制度流于形式,董事会的监督职能未能有效发挥,投后管理的风险预警机制形同虚设,致使刘某滥用职权的行为贯穿项目决策、管理、风控等多个环节,最终使国有资产遭受严重损失。针对上述情况,法院制发司法建议,促推案涉国有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强化内部监督,加强廉洁教育与职业道德建设,堵塞管理漏洞,保障国有资产安全,并通过定期跟踪回访,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联动协同,推动案涉国有公司重构全链条监督机制,筑牢国有资产安全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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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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