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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私自买卖成品油,法院:合同应认定无效

成品油作为国家限制经营的特殊商品,其买卖经营有着严格的法律准入门槛。那么,自然人之间私下进行的成品油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这一问题的答案。 2022年,从事石材运输的被告赵某,从经营燃油销售的原告卢某处加注燃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

成品油作为国家限制经营的特殊商品,其买卖经营有着严格的法律准入门槛。那么,自然人之间私下进行的成品油交易,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明确了这一问题的答案。

  2022年,从事石材运输的被告赵某,从经营燃油销售的原告卢某处加注燃油。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仅口头约定了单价,并以“先加油后挂账”的方式进行交易。2024年1月,双方经结算,赵某向卢某出具客户欠款确认函,确认欠付货款三万余元,并承诺于2024年12月30日前付清,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及实现债权费用的承担方式。付款期限届满后,赵某未按约支付货款。卢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将赵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其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及律师费等费用。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卢某作为自然人,零售经营成品油未取得相关职能部门的许可审批。法院认为,成品油属于国家限制经营的特许经营商品,国家对成品油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成品油的买卖关乎公共安全及整个社会秩序的稳定。自然人未经许可擅自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违反了行政法规的规定,亦威胁公共安全和扰乱市场秩序,有违公序良俗。因此,原、被告之间的成品油买卖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被告赵某已实际使用了成品油,应按双方结算的金额折价补偿,故法院对卢某主张支付货款三万余元的请求予以支持。但对于卢某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及律师费,因卢某未取得相应许可资质经营成品油导致买卖合同无效,自身对其损失存在过错,应由其自身承担相应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赵某支付原告卢某货款三万余元,驳回了卢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成品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其储存、运输、销售均需符合严格的安全标准。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及相关规定,成品油零售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活动。自然人私自买卖成品油,此类交易不仅不受法律保护,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对于已经实际交付使用的成品油,买方应按约定价格折价补偿卖方。但对于卖方主张的利息、违约金、律师费等,因合同无效,且卖方自身存在过错,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切勿因一时便利或利益驱动参与无资质的成品油交易,必须通过合法合规渠道购买成品油,共同维护安全有序的市场环境。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马玉国 汪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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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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