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祖奥利尔”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
“安祖奥利尔”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关联《指引》第19条、第23条、第24条】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61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568号 【基本案情】 荷兰安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获得“安祖奥利尔”花烛属红掌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昆明安某公…
“安祖奥利尔”红掌植物新品种侵权案【关联《指引》第19条、第23条、第24条】
一审: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0)粤73知民初611号
二审: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知民终568号
【基本案情】
荷兰安某公司于2014年11月1日获得“安祖奥利尔”花烛属红掌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昆明安某公司为荷兰安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并获得在中国独占实施该品种的许可(荷兰安某公司和昆明安某公司以下统称二安某公司)。2017年7月至11月,昆明安某公司委托中国科学院昆明植物研究所(以下简称昆明研究所)利用SSR分子标记对其官网销售的200余个红掌品种中的10个红掌品种进行研究以构建红掌品种指纹图谱,经过分析筛选出29个位点并形成相应引物。2019年5月,二安某公司经公证购买广州卉某公司销售的被诉侵权红掌植株,并将其邮寄至昆明研究所、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上海)分中心(以下简称上海测试中心),分别进行DNA测试和DUS测试。昆明研究所作出的DNA实验报告显示,被诉侵权植株与2017年送检的授权品种样本在筛选的29个位点上基因指纹图谱完全一致。上海测试中心将被诉侵权植株和授权品种样本进行测试,DUS测试报告显示两个品种在40个基本性状中有12个存在差异。一审法院为查明技术事实,依职权通知DNA实验报告的检测人张某某和DUS测试报告审核人陈某某出庭接受询问。张某某陈述:29对引物的选取与品种的主要性状没有对应关系,昆明安某公司提供的红掌品种不全,权威验证需要对市场上所有红掌品种进行系统性研究才能获得。陈某某陈述:两个样品的性状差异主要集中在数量性状和一些容易受环境影响的性状,性状差异既有环境因素也有遗传因素,两个因素的影响力大小难以区分。一审判决认为,红掌品种没有DNA测试的国家或行业标准,其同一性判断应采用其他方法进行;DUS测试报告显示两个样品属于不同品种。故驳回二安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二安某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在二审中重点围绕涉案DNA实验报告和DUS测试报告的证明力进行了审理。
【裁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对于某些尚无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品种,在审查采用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法的检验报告的证明力时,应当综合分析全部证据,着重审查引物来源的样本范围及其代表性,以及基因指纹图谱的建立是否符合科学规律并足以科学精准地区分不同品种。昆明研究所构建的红掌品种基因指纹图谱基于昆明安某公司提供的10个红掌品种,样品数量明显不足,难以认定DNA实验报告采用的检测方法具备充分的科学性,DNA实验报告证明力不足。上海测试中心的DUS测试报告显示,两个品种在性状表达上具有明显差异;结合具有专门知识的人陈某某的陈述,明显差异既有遗传基因的原因,也有环境因素的影响。故该明显差异是否因环境等非遗传变异因素所致这一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二安某公司应对此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故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针对尚无基因指纹图谱等分子标记检测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品种,就如何分析认定被诉侵权植株和授权品种的分子标记检测报告和DUS测试报告的证明力给出指引。法院通过对作出两份检验报告的专业人员进行庭审询问,对检验报告涉及的位点选取和影响性状表达差异的因素进行深度审查,认定两份报告均不能证明被诉侵权植株属于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最终依据举证责任规则作出裁判。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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