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以案说法

网购后不当投诉 并侮辱商家应承担责任 ——兰某与潘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延边律师2个月前 (06-05)以案说法99
基本案情潘某通过其电子商务平台向兰某经营的网店订购一套价值188.10元美睫嫁接睫毛工具套装。潘某签收货物并试用过大部分商品后,通过商务平台与兰某沟通,认为兰某没有注明所售睫毛特性,其试用才知道不合适。要求退货退款未果后,潘某通过平台官方客服以兰某店铺“质量问题商家不同意退款”为由向平台售后申请退款…

基本案情

潘某通过其电子商务平台向兰某经营的网店订购一套价值188.10元美睫嫁接睫毛工具套装。潘某签收货物并试用过大部分商品后,通过商务平台与兰某沟通,认为兰某没有注明所售睫毛特性,其试用才知道不合适。要求退货退款未果后,潘某通过平台官方客服以兰某店铺“质量问题商家不同意退款”为由向平台售后申请退款,后修改申请为退货退款,平台客服给予其退款188.10元。兰某通过手机通话、短信、微信等方式与潘某联系,潘某在平台向兰某支付了1分钱,在微信中向兰某发送包含有竖中指、翻白眼等表情符号及“傻××”等侮辱性文字。平台根据潘某的举报,以监控到兰某店铺存在违反客服要求行为,扣除其店铺300元用于售后补偿潘某。兰某以潘某不当投诉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潘某支付货款、赔偿损失并在主流平台以视频形式公开道歉。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潘某在签收所购商品7天后才与兰某联系反映商品不合适问题,超出了法定的“七日无理由退货”期限,且所购化妆品类商品属“一经激活或者试用价值贬损较大商品”“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其向商家店铺反映问题和向平台投诉时,已拆封试用了大部分商品,必要的一次性密封包装已被损坏,违反了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的要求,且无证据证明商家所售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在沟通过程中,潘某向兰某支付1分钱、发送有明显侮辱性质的微信表情符号和文字,系滥用言论自由权利,构成对商家人格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潘某的上述行为对商家的人格权造成侵害,但未对其名誉权构成损害。最后,法院判决潘某向兰某支付货款并赔偿损失。


典型意义

当前,随着信息网络的发展,网络购物成为广大消费者的一种日常选择。本案作为涉互联网买卖合同纠纷案例,涉及的“七日无理由退货”问题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买卖双方作为商品提供者和消费者,均应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随意违反合同义务,审慎对待法律赋予的权利,一起营造诚信、公平的交易环境。另外,公民采用合法、文明、礼貌的方式进行社交及处理其中产生的纠纷,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每个公民的要求。网络发言需遵守网络道德规范,善意使用文学语言及表情符号,造成他人损害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0200311100725191.jpg

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版权声明:本文由延边法律网发布,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本文链接:http://www.htyas.com/?id=1176

分享给朋友:

“网购后不当投诉 并侮辱商家应承担责任 ——兰某与潘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 的相关文章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督促实施就医挂号无障碍适老化改造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行政公益诉讼检察建议  无障碍适老化  就医挂号  公开听证  系统性治理【要旨】针对老年人、残疾人等特定群体因不适应挂号方式面临就医挂号难问题,检察机关督促行政职能部门依法全面履职,通过系统性治理畅通、拓宽就医挂号渠道,推动完善就医无障碍环境建设,切实保障老年人、残疾人平等享受医疗服务的…

某燃气公司与某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继续履行行政协议案 ——突破就案办案局限,高效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某燃气公司中标政府管道天然气特许经营权项目,在缴纳中标服务费后与县住建局签订《中标协议》。后县住建局发出《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终止本次招标。燃气公司诉请撤销《终止招标活动通知书》并判令县住建局协助其与县政府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一、二审法院判决驳回燃气公司的诉讼请求。燃气公司不服,向广东省…

网络游戏第三方交易平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游戏交易服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2022)粤73民终3597号、广州互联网法院(2020)粤0192民初46315号〔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与郑州市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深圳市某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某计算机公司)系某知名游戏的运营商,郑州市某信息技术…

搬家软件“盗图抄店”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侵害数据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案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212号、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苏11民初29号〔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浙江天某网络有限公司与镇江市某枫计算机软件有限公司、镇江某陶信息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基本案情】 浙江淘某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某公司)、浙…

杨某珍、陈某珍等5人国家司法救助案

【关键词】交通肇事案被害人近亲属 农村地区困难妇女 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 民族团结【基本案情】被救助人杨某珍,女,1971年2月出生;余某凤,女,2006年8月出生;余某林,女,2009年3月出生。三人分别系余某全交通肇事案被害人余某才的妻子及女儿。被救助人陈某珍,女,1940年1月出生,系余某全交…

新能源车占位94分钟被收438元超时占用费,车主起诉,法院判了

        某新能源汽车车主顾女士在一次给车充电时,产生了五百多元的费用,其中四百多元是超时占用费。顾女士难以接受,诉至法院要求退费。 10月23日,澎湃新闻记者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一中院”)获悉,近日,该院二审审结了这起服务合同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