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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 ——惩防结合,推进新型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

延边律师5个月前 (06-01)以案说法168
【关键词】未成年人犯罪 “笑气” 非法经营 地方立法【基本案情】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于某某(男,17岁)在张某某经营的KTV、酒吧内吸食“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并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笑气”,或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笑气”后无力反抗的情形,帮助张某某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

【关键词】

未成年人犯罪  “笑气” 非法经营 地方立法

【基本案情】

2019年至2020年期间,于某某(男,17岁)在张某某经营的KTV、酒吧内吸食“笑气”(学名一氧化二氮),并在张某某的指使下,向其他未成年人销售“笑气”,或利用部分未成年人吸食“笑气”后无力反抗的情形,帮助张某某实施强奸、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2021年6月28日,山东省某市人民检察院就本案提起公诉。同年12月27日,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非法经营罪、非法拘禁罪等判处张某某无期徒刑,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

【检察机关履职过程】

(一)精准适用法律,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销售“笑气”行为。检察机关审查认为,“笑气”主要成分是一氧化二氮,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列明的危险化学品,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我国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是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国家规定”。在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对外售卖“笑气”,属于违反国家规定,严重破坏国家对危险化学品市场的管理秩序,其行为符合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件,张某某、于某某向未成年人销售“笑气”,获利约14万元,属于“情节严重”,应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二)注重协同共治,深化新型成瘾性物质综合治理。检察机关办案时发现,“笑气”虽未作为列入国家规定管制的毒品,但吸入人体后会令人头晕、窒息、导致贫血,严重时会危及生命,属于新型成瘾性物质。长期吸食“笑气”会让人在生理和心理上产生依赖,造成认知功能、记忆力甚至中枢神经系统损害,危害性极大。实践中,因“笑气”管控级别较低、各监管环节之间衔接不畅,导致“笑气”在经营、使用、运输等多环节存在监管漏洞,极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针对办案中发现的经营娱乐场所为吸食“笑气”提供便利条件,“笑气”非法运输、非法经营及未成年人吸食“笑气”等问题,检察机关分别向公安机关、交通运输及教育部门制发检察建议,各职能部门收到检察建议后,先后开展专项执法行动8次,涉“笑气”法治宣讲4场。某市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交通运输、应急管理等职能部门会签了《某市一氧化二氮管控工作办法(试行)》,要求销售者如实记录购买单位、经办人的详细信息、购买数量、用途等,并及时向公安机关备案,确保“笑气”交易走向清晰、有据可查。针对监督发现问题,某市检察机关搭建未成年人“笑气”滥用监管融合履职监督模型,在全省推广后,已筛查涉“笑气”行政、刑事处罚数据797条,监督刑事立案24件;拍摄成瘾性物质滥用预防主题法治课《“笑”面人生》,获评“全国检察机关未成年人检察精品法治课”,在全国展播。

(三)推动地方立法完善,抓实新型成瘾性物质前端预防。为解决“笑气”管控级别低、易被未成年人获取、吸食等问题,某市检察机关层报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山东省检察院向山东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提出“禁止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的立法建议,并对“笑气”滥用的危害性、立法规制的必要性等进行了充分论证。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组织实地调研、召开立法听证会,广泛听取意见,最终采纳检察机关建议,在《山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山东省家庭教育促进条例》、《山东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条例》中增加了“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销售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危害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的危险化学品”、“预防吸食一氧化二氮(N20,俗称‘笑气’)等尚未列入国家规定管制、具有成瘾性物质”、“对滥用尚未列入国家管制、具有成瘾性、对人身有严重危害性物质的未成年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部门以及未成年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对其进行危害教育,必要时规劝引导其接受心理矫治或者戒断治疗和康复服务”等相关内容。在全国范围内首次由省级地方立法对未成年人“笑气”问题进行规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精准定性、惩治犯罪的基础上,针对“笑气”等新型成瘾性物质治理盲区,以综合履职推动社会治理从“被动应对”向“主动建构”转型。通过数智赋能识别监管缝隙,以多角度法律监督促推构建跨部门协同管控机制,实现对“笑气”的全链条闭环管理。将司法实践转化为立法动议,推动省级立法填补治理空白,使未成年人新型成瘾性物质滥用从末端惩戒走向前端预防,从单一司法走向多元共治,为全国范围内新型成瘾性物质管控提供了可复制的制度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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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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