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院医师规培结束后未届服务期即离职,应否支付违约金
基本案情唐某菊与某县医院建立人事关系并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唐某菊至三甲医院规培三年,规培结业后须返回医院工作不少于8年。若未届服务期离职,须承担相应违约金。唐某菊在某三甲医院规培三年期间,县医院向其发放工资福利并缴纳“五险两金”等共计30余万元。2023年8月28日,唐某菊…
基本案情
唐某菊与某县医院建立人事关系并签订《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唐某菊至三甲医院规培三年,规培结业后须返回医院工作不少于8年。若未届服务期离职,须承担相应违约金。唐某菊在某三甲医院规培三年期间,县医院向其发放工资福利并缴纳“五险两金”等共计30余万元。2023年8月28日,唐某菊在规培结束后仅7日即向县医院提出辞职,由此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程序后诉至法院。
原告诉讼请求
某县医院起诉请求:唐某菊按约向县医院支付违约金。
处理结果
人民法院判决:调减确定唐某菊向某县医院支付相应违约金。
案例分析
本案系人事争议。唐某菊与某县医院签订的《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协议书》约定了最低服务期,培训期间由县医院承担唐某菊的工资、社会保险等费用,以及违反约定的违约金。该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有效。唐某菊在“规培”结束后仅7天即申请辞职,违反了协议中关于服务期的约定,使得某县医院的合同目的完全落空,唐某菊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某县医院诚信履约并不存在过错,而唐某菊在培训结束后较短时间即辞职,完全未履行约定的服务期义务,主观过错较大。人民法院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县医院的损失以及唐某菊通过培训获得的利益及其过错程度,酌情调减确定唐某菊向县医院承担违约金。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合理确定违约金金额、维护诚信原则和基层医疗队伍稳定的典型案例。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是国家提升基层医疗服务水平的重要制度,基层医疗机构投入资源委托规培,旨在培养能够长期服务本地群众的本土医疗人才。本案医生在三年规培结束后仅7日即单方辞职,导致医院人才培养目的完全落空,违约行为性质严重。人民法院在认定违约金时,以医院实际投入成本为基础,充分考量违约情节、过错程度及医疗人才培养的特殊性,依法对违约金进行了合理调减。该裁判对引导医务人员诚信履约、构建健康有序的医疗人才生态具有重要示范意义,为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