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菜市场口角引发意外摔倒,善意劝架者要不要赔?

延边律师5个月前 (05-22)以案说法200
街头巷尾,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旁人上前劝架本是常有之事。可如果劝架过程中,一方意外摔倒受伤,劝架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劝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依法认定:善意劝架属于紧急救助行为,劝架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轮车挡路引发冲突,摊主抄铁勺欲打人 钟某发在…

街头巷尾,因琐事发生口角争执,旁人上前劝架本是常有之事。可如果劝架过程中,一方意外摔倒受伤,劝架的人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因劝架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法院依法认定:善意劝架属于紧急救助行为,劝架者不承担侵权责任。

  三轮车挡路引发冲突,摊主抄铁勺欲打人

  钟某发在瑞金市象湖镇某菜市场流动摆摊零售药材,张某林与赖某文经营的店面相邻。某日中午12时许,钟某发及其哥哥钟某石准备装车收摊回家,钟某石驾驶小型货车倒行时,恰遇赖某文的三轮车阻挡了去路,钟某发因此与赖某文发生口角。争吵过程中,钟某发用手指指点赖某文的额头,赖某文反手打了钟某发一巴掌,钟某发遂从旁边摊位上操起一把铁勺冲向赖某文,意图击打对方。

  在旁摆摊的张某林上前劝架,一只手抓住钟某发拿铁勺的手,将铁勺抢下,另一只手抱住钟某发的腰部,制止双方冲突进一步激化。张某林抢下铁勺后,随即松开了抱住钟某发的手,钟某发未站稳后退几步倒地受伤。钟某发随即被120急救车送往医院治疗,产生门诊检查费、住院医疗费等。经鉴定,钟某发的损伤程度综合评定为轻伤一级。公安机关对赖某文作出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赖某文已缴纳罚款。钟某发遂诉至法院,要求赖某文、张某林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劝架者属善意之举不担责,冲突双方各担50%

  法院经审理认为,钟某发与赖某文因车辆通行问题发生矛盾,本应互相谦让、理性处理,但钟某发恶语相向并指点对方额头,赖某文则以打耳光回应,双方均有过错,对矛盾的激化均负有责任。面对钟某发抄起铁勺欲击打赖某文这一危险局面,张某林上前劝阻,其行为完全出于善意,属于正义之举。虽然钟某发在后退过程中意外倒地受伤,但该情形系劝架过程中难以预见的,张某林对此并无过错,依法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钟某发的损害后果虽然并非赖某文直接造成,但整个事件系双方相互挑衅、互不退让的行为共同引发,综合双方的过错程度,法院酌定钟某发与赖某文各承担50%的责任。宣判后,赖某文不服,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紧急救助行为免责,法律为“善意劝架”撑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张某林在冲突即将升级为暴力殴打的关键时刻,主动上前抢下铁勺、制止冲突,属于典型的“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法律不能苛求一个普通人在制止冲突时,对每一次肢体接触的后果都能做出精确预判。只要行为人出于善意、手段不过激、目的为制止侵害,就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法院依法认定张某林不承担责任,有助于消除“不敢劝架”“怕惹麻烦”的社会顾虑,鼓励邻里守望相助、弘扬社会正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钟某发先行挑衅、用铁勺欲击打他人,赖某文则以打耳光回击,双方均未尽到对自身和他人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都有过错,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体现了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公平原则。

  本案判决厘清了冲突双方与善意第三人之间的责任边界:一方面,为好心劝架者提供了免责的法律盾牌,让公众敢于在危急时刻伸出援手;另一方面,也让挑衅滋事、互不相让的冲突双方各自为自己的过错“买单”。这种责任划分既坚守了法律底线,又契合公序良俗,对于引导社会公众明辨是非、向善向好,弘扬和谐、友善、公正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的法治教育意义。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郑琪凡 邓逸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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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继强律师微信:13844324085

执业证号:12224200810313186 执业律所:吉林华耀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龙市誉文街41-1号 专业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合同纠纷、房产纠纷、公司法务、劳动工伤 2012年成立华耀律师事务所 是本所主任 ;延边州政协委员; 延边州软环境监督员; 为人热情好沟通 ,恪守职业道德,讲诚信工作经历丰富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 擅长思考 喜欢挑战疑难复杂问题 ,因工作繁忙只代理延边州内的案件 ,咨询不限。 韩律师有15余年办案经验,专注于刑事辩护和合同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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