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 ——借用他人微信账号转移工资
基本案情
被告人宁某某与孙某某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辉县市法院于2020年9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宁某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529470.68元。判决生效后,宁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孙某某于2020年11月向辉县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因宁某某拒不申报财产、拒不履行判决,辉县市法院两次对宁某某司法拘留各十五日。后宁某某为逃避执行,防止自己再次被司法拘留,离开辉县市前往郑州市某公司从事劳务派遣工作,并更换手机号码。为防止执行人员将自己的工资冻结,宁某某尾号为8480的工商银行每月收到工资后,随即使用其姑姑宁某叶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将工资款转移,用于自己的消费支出。经查明,宁某某在执行期间长时间使用该微信账号。 后辉县市法院将宁某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情况移交辉县市公安局立案侦查。最终辉县市法院经依法审理,于2024年3月以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宁某某具有履行能力,为达到逃避执行的目的,借用他人微信账号,隐瞒转移工资收入,损害了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宁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强力震慑了故意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彰显人民法院坚决打击拒执犯罪的鲜明立场,同时向社会传递出“逃避执行必追责,诚信履约方心安”的强烈信号。


